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勇敢,男,1970年7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2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敢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磊、助理检察员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勇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9月份,被告人李勇敢利用伪造的其子李某某住院的假病历到沈丘县农合办骗取农合报补款13982.58元; 2012年6月份,李勇敢分别用其子李某某以及徐某甲(另案处理)提供的尹某某的身份、农合信息找人伪造了两份假病历,徐某甲用尹某某的假病历到沈丘县农合办骗取农合款19982.39元,李勇敢骗取农合款15901.83元; 2012年底,徐某甲找马某某(另案处理)帮忙造假病历并提供申某某的身份、农合信息,马某某找到李勇敢,由李勇敢找人伪造了申某某假病历,徐某甲利用该假病历到沈丘县农合办骗取农合款14314.94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勇敢退还29883元赃款。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勇敢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勇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份,被告人李勇敢利用伪造的其子李某某住院的假病历到沈丘县农合办骗取农合报补款13982.58元; 2012年6月份,李勇敢分别用其子李某某以及徐某甲(另案处理)提供的尹某某的身份、农合信息找人伪造了两份假病历,徐某甲用尹某某的假病历到沈丘县农合办骗取农合款19982.39元,李勇敢骗取农合款15901.83元; 2012年底,徐某甲找马某某(另案处理)帮忙造假病历并提供申某某的身份、农合信息,马某某找到李勇敢,由李勇敢找人伪造了申某某假病历,徐某甲利用该假病历到沈丘县农合办骗取农合款14314.94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勇敢退还29883元赃款。 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李勇敢主动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沈丘县司法局向我院出局了关于被告人李勇敢符合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可以对被告人李勇敢进入社区矫正程序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调取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勇敢供述:“我今天是来投案自首的,我用假病历向农合办报补钱了。四五年前我儿子李某某得了股骨头坏死,家里来回给他看病花了一二十万,经济非常困难。2010年我带着李某某到北京协和医院看病,在住院期间,我看到了可以办一些假病历回去报补钱的小广告,我以2000元向发小广告的买了一套假病历,回来后我和马某某一起去了县农合办,把这套假病历交给了农合办,后来钱下来了,我爱人郭某某去刘庄店卫生院领了13982.58元。2012年上半年,马某某交给我一套农合本、身份证和2000元钱,要我帮他亲戚办一套假病历。后我带着李某某去北京看病,期间我以4000元向发小广告的又买了两套假病历,回来后我把这两套假病历交给了马某某,是马某某去县农合办交的假病历,钱下来后还是我爱人去刘庄店卫生院领的15901.83元钱,马某某亲戚那一笔我不知道啥情况了。2012年底,马某某又让我给他那个亲戚办一套假病历,我就给北京联系并汇过去2000元钱,北京那边用给我寄回了一套假病历,我交给马某某了,之后我就不清楚了。我爱人郭某某不知道我用假病历报补钱。” 2、同案人徐某甲的供述:“2012年3月份我患了严重的糖尿病,5月份我在郑州一附院住院时,我见医院的楼道里贴的有许多可以伪造假病历的小广告,我知道用假病历可以到农合办骗取农合报补款,但是我又弄不来假病历。有一次我酒后和马某某说起了这事,马某某说帮我问问。一个星期左右,马某某说帮我问好了,我就把我洪山乡亲戚尹某某的户口本、身份证、农合本交给马某某了,过了一段时间,马某某把一套假病历交给我,我给了马某某2000元钱。我就拿着这套假病历和尹某某的户口本、身份证、农合本等手续到县卫生局农合办找到赵某某,赵某某把这些手续收着后给我开了一张农合报补的回执单,后来报补款就下来了,我到洪山乡卫生院农合办找到我妹妹徐某乙领了报补款19982.39元,她是在那负责发报补款的。2012年12月份左右,我把刘湾申某某的户口本、身份证、农合本交给马某某,马某某又给我办了一套假病历,我给了马某某2000元钱,我拿着申某某的报补手续又找到赵某某,赵某某给我开了一张农合报补的回执单,后来我让我妹妹徐某乙帮我领了14314.94元报补款。” 3、同案人马某某的供述:“我和徐某甲是一个单位的,关系也不错,我们说闲话时徐某甲说他得了糖尿病,花了很多钱,我就说我有一个朋友给孩子在北京看病时,看到北京有办假病历的小广告,办了一套假病历,报了很多钱。之后,徐某甲交给我一个姓尹的农合本、身份证等手续和2000元钱,托我找人给他办一套假病历,我把这套手续和2000元钱交给李勇敢,后来李勇敢给我一套假病历,我交给徐某甲了,之后我就不管了。过的有半年,徐某甲又交给我一个女的身份证和农合本,还有2000元钱,我都交给了李勇敢,李勇敢把办好的假病历给我后我给了徐某甲,徐某甲后来咋办的我不知道了。” 4、证人徐某乙的证言:“我见过就诊证号18140767、患者姓名尹某某、报补金额19982.39元的住院报补单,这张报补单上的报补款是在2012年天还不是多冷时,我大哥徐某甲和我大嫂陈某某一起来卫生院找我领取的。我见过就诊证号10090236、患者姓名申某某、报补金额14314.94元的报补单,这张报补单上的报补款是年前我帮我大嫂陈某某到刘湾卫生院领取的。” 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我见过就诊证号03020227、患者姓名李某某、报补金额13982.58元的报补单,也见过就诊证号03020227、患者姓名李某某、报补金额15901.83元的报补单,这两张报补单上的报补款都是我丈夫李勇敢让我去领取的,我不知道这两笔报补款都是假的。” 6、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其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合号是10090236,其没有到北京看过病,陈某某和其丈夫徐某甲向其借过农合本、户口本、身份证。 7、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其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合号是18140767,其没有到北京看过病,徐某甲向其借过农合本、户口本、身份证。 8、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报电子转诊单、报补单、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 9、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医疗收费专用票据。 10、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出具证明,证明患者申某某、住院号950393,未在其院住过院,住院票据不是其院出具的。 11、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明李勇敢已将所诈骗农合补助款29883元全部退回。 12、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由于李勇敢提供不出帮其造假病历的人员情况,致使目前无法查清假病历的来源。 13、中共沈丘纪委出具证明,证明在沈丘县纪委调查组调查新农合案件过程中,马某某、徐某甲主动到纪委调查组说明有关诈骗新农合报补款情况,后到沈丘县公安局自首。 14、发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李勇敢于2013年9月10日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15、沈丘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沈丘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调查走访被告人李勇敢所在的村委会、村民及邻居,认为被告人李勇敢符合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可以对被告人李勇敢适用社区矫正。 16、被告人李勇敢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病历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勇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勇敢在案发后积极退回赃款,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李勇敢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勇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志奎 审判员 张 灵 审判员 崔 岩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抗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