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32号 罪犯马一斯哈克,别名马国虎,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和政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以(2011)开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一斯哈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至二〇二〇年三月七日止。马一斯哈克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以(2012)郑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3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一斯哈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伙同王林组织罗某、马么力克等人在郑州经营拉面的回族人员成立了兰州拉面协会,被告人领导该协会组织采取暴力、威胁、围堵等手段,先后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带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给相关单位和群众形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一斯哈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一斯哈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