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腾勤,男,1944年4月10日出生。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4年1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4年2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宁,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爱军,又名张绍彬,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4年1月2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前申,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4年1月2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腾勤、张爱军、李前申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腾勤及其辩护人袁宁、被告人张爱军、李前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1日以来,王XX(批拘在逃)在承包经营淮阳县西关九龙圆沐浴中心期间,组织常X、李XX、曾XX、黄XX、殷XX等人卖淫。其中被告人牛腾勤负责开单子、记台账等,李前申、张爱军负责为嫖娼人员介绍卖淫女。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牛腾勤、张爱军、李前申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牛腾勤及辩护人袁宁、被告人张爱军、李前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但牛腾勤、张爱军辩称当时只干了一个多月,被告人李前申辩称当时只干了十来天。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1日以来,王XX(批拘在逃)在承包经营淮阳县西关九龙圆沐浴中心期间,组织常X、李XX、曾XX、黄XX、殷XX等人卖淫。其中被告人牛腾勤负责开单子、记台账等,李前申、张爱军负责为嫖娼人员介绍卖淫女。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腾勤、张爱军、李前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XX、刘XX、马XX、常X、殷XX、曾XX、黄XX、李XX、刘XX等人证言,西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片,三被告人身份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腾勤、张爱军、李前申明知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仍为他人组织卖淫进行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腾勤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爱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前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容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