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惠军,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惠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以来,被告人熊惠军在西华县长平路中段路北旺角经营台球厅期间,同时经营具有退币上分功能的打鱼机四台(其中三台是六个座位的,一台是八个座位的)、六师王朝牌联式游戏机一组共四台、苹果机两台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熊惠军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熊惠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熊惠军在西华县长平路中段路北旺角经营台球厅期间,同时店内摆放具有退币上分功能的打鱼机四台(其中三台是六个座位的,一台是八个座位的)、六师王朝牌联式游戏机一组共四台、苹果机两台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惠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南XX、田XX、张XX等人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西华县公安局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西华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发破案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惠军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开设的旺角台球厅内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惠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的赌博机等物由西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容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