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浉执字第146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天一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李国卫,男,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和美小区项目部项目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信浉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或李国卫在银行的存款7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心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少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