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浉执字第359号 申请执行人石磊,男,汉族。 被执行人胡启伟,男,汉族。 石磊申请执行胡启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信浉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启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启伟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胡启伟所有的豫sg8292号轿车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传毅 审 判 员 孙良军 审 判 员 廖 毅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