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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申请执行胡启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浉执字第359号 申请执行人石磊,男,汉族。 被执行人胡启伟,男,汉族。 石磊申请执行胡启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信浉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浉执字第359号

申请执行人石磊,男,汉族。

被执行人胡启伟,男,汉族。

石磊申请执行胡启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信浉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启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启伟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胡启伟所有的豫sg8292号轿车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传毅

审 判 员  孙良军

审 判 员  廖 毅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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