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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代友、王咏、李世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靳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随平,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冰,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代友,男。 被告王咏,女。 被告李世美,男。 原告南阳市世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靳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随平,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冰,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代友,男。
被告王咏,女。
被告李世美,男。
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代友、王咏、李世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以“双方愿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计1273元由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廷峰
代理审判员  马俊顶
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晓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