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靳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随平,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冰,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代友,男。 被告王咏,女。 被告李世美,男。 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代友、王咏、李世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以“双方愿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计1273元由原告南阳市世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廷峰 代理审判员 马俊顶 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