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320-2号 原告苗玉丽,女,1981年8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聂朝辉,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松杰,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 原告苗玉丽诉被告杨松杰离婚纠纷一案,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多次送达,无人接收,故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苗玉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苗玉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韦 鹏 审判员 陈克清 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兴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