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0045号 原告王洪波,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发勤,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杜留青,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卫,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波诉被告张永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波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王洪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波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