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30-2号 原告:戚鲜苹,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倩,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芹,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鲜苹诉被告张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戚鲜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鲜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戚鲜苹负担。 审 判 长 杜裕禄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世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