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92号 原告桂建敏,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张发奇,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建敏诉被告张发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提起诉讼,2015年1月7日本院受理此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发奇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桂建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汝敏 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安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