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现家,男,1986年6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59号省邮政大厦20楼。 代表人张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零,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盛书勤,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创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与华山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268号。 法定代表人周秀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晓丽,女,1989年6月2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孙红超,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秀荣,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晓丽,女,1989年6月2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孙红超,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路现家与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被上诉人鹤壁市创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汇公司)、周秀荣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路现家的委托代理人张红卫,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零、盛书勤,被上诉人创汇公司、周秀荣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晓丽、孙红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 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关日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