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子群,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永安,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剑南,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路晓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上诉人邢子群与上诉人杨剑南健康权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浚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邢子群、杨剑南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邢子群、杨剑南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子群、杨剑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邢子群负担250元,杨剑南负担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关日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