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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酒后乘机大闹航班被拘 不满判决起诉警方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17
摘要:范先生因为酒后乘坐飞机没有关闭手机,且不听劝阻,被北京南苑机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律师出身的他不满该处罚决定,将北京南苑机场公安分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昨天上午丰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范先生今年59岁,是一家

  范先生因为酒后乘坐飞机没有关闭手机,且不听劝阻,被北京南苑机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律师出身的他不满该处罚决定,将北京南苑机场公安分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昨天上午丰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范先生今年59岁,是一家法律服务中心的副主任,曾经多次帮他人打官司的他昨日坐在丰台法院的原告席上,为自己“代言”。范先生起诉称,今年1月6日21时20分许,他乘坐呼和浩特飞往北京南苑的航班,飞机静止状态中,他左侧座位一自称安全员的男子要求其关闭手机。喝过酒的他遂与对方发生争执。男子随后叫来空姐,他又与空姐吵起来。飞机抵京后,范先生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北京南苑机场公安分局以在飞机起飞滑行过程中拒不关闭手机且不听劝阻为由,对范先生做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

  范先生认为,他与空姐发生争执时,飞机并不是在滑行阶段,且最终把手机交给空姐,并非公安机关所指称的“不听空姐劝阻”。他还提出,自己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仍处于没有醒酒的状态,因此所做笔录无效,不能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的根据。为此,范先生将南苑机场公安分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单位对其作出的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了解到,由于范先生对该决定存在异议并起诉,因此该行政拘留处罚尚未执行。

  ■庭审焦点

  1

  是否使用手机

  昨天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南苑机场公安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等40组证据,用以证明自己做出的处罚有事实依据且程序合法,范先生也逐一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在听取双方的质证意见后,法官总结了三点争议焦点,其中之一就是范先生在飞机上究竟是否有使用手机的行为。

  对此范先生表示,自己“没有使用过手机,也没有不听劝阻”。而机场分局方面出示的证言显示,事发时,范先生旁边的安全员要求其关闭手机,范先生不但不关,还要求安全员出示证件。当安全员明确表示飞机正处于滑行阶段,待飞机起飞平稳后会向其出示证件,范先生仍然拒绝关机。之后范先生又与空姐发生争执,最后才把手机交给空姐,由其帮助关机。

  有旅客的证言显示,听说飞机上有人没关闭手机,还纷纷指责范先生。

  2

  飞机静止还是滑行

  范先生自始至终坚称事发时,飞机还停在跑道上,且机舱内还有其他乘客也在使用手机。但上述证人证言均显示,事发时飞机已经离开停机位置,开始滑行。此外,机场分局方面还表示民航相关规定中对“飞行中”的表述是指飞机关闭舱门时起,至降落后舱门打开时止,这也意味着在上述期间内乘客都应当关手机。

  机场分局方面还提交了事发当晚,范先生下飞机后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显示范先生承认自己拒绝关机并和机上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自己对这一行为“非常后悔”。对于这份有自己签名并按有自己手印的笔录,范先生也提出异议,称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所做出的笔录应该是无效的。

  机场分局方面表示,事发后公安机关为范先生做了三份笔录,最后一份已是第二天上午,距其饮酒已过去12个小时。

  3

  程序是否违法

  针对被告出具的40组证据,范先生多次提出其中为其制作笔录以及承办此案的民警并没有取得警官证,“没有警官证的民警是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范先生也因此认为公安机关在形成处罚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

  对此指责,机场分局方面表示,范先生所指的三名“无证”民警,事实上已经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具有执法资格,只是人民警官证尚在办理过程中,但这并不影响其执法行为,公安机关也不存在程序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昨天的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法官多次提示范先生“已经发表过的意见不用重复发表”,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本案将择期宣判。

  ■相关链接

  依法可处

  5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规定,在飞机内违规使用电脑和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将可能被处以2000元的罚款。

  《中国民航总局公安局第174号令》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移动电话等遥控电子设备,经机组成员劝阻、警告、仍坚持不改者,对其设备暂时予以扣押保存。对制止不听者予以制服,移交机场公安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造成航班延误,依法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