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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该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么?(2)

来源: 中国律师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2
摘要: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于,何为“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规范层面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 ⒆灾吻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于,何为“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规范层面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此办法只是对于律师收费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具体的收费标准没有明确,故目前我国并无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各地方物价部门均有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标准,如《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标准(暂定)》、《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等。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认定如何支持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的问题上,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律师代理费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如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涉及不同关系的案件,按照不同的比例或数额计费,那么在此规定内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被告负担;2、律师代理费用应是原告的必要支出,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做尽量经济合理的选择。如应首先考虑请受理法院当地律师而不是外地律师,以减少差旅费的开支,或者一般情况下不支持更换律师的费用,除非诉讼期间因客观情况而不得不更换等;3、人民法院应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个案中对律师的工作进行认定,判断其在诉讼中所发挥的作用,评估效果,从而予以相应的支持。极端一点的例子,如美国联邦环境保护法律,包括《清洁空气法》(CAA)、《噪声控制法》(NCA)、《公共卫生服务法》(PHSA)、《濒危动物法》(ESA)等对律师费用的转付规定了“合适(appropriate)”的标准,其含义是,法院在作出终局判决时,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判决给任何一方,只要法院认为该判决是合适的(appropriate)即可。这与我国法律实践并不完全相符,也可做参考之用。

最后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以风险代理方式收取的律师费能否适用律师费转付制度?有学者认为,律师费转付可以考虑适用风险代理制度,并举出美国、英国、瑞典等国家群体诉讼律师风险代理制度作为参考。但笔者认为,第一,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固有其弊端,有可能会引发代理律师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并且存在引发恶意诉讼的风险;第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这就从规范层面上明确否认了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群体性诉讼中风险代理费用的合理性;第三,我国律师费转付制度的探索的理论依据是,律师费可以视作当事人损害赔偿的一部分,故如认可风险代理律师费也由败诉方承担,则可能加诸败诉方以不合理的损失。所以,笔者认为,风险代理方式收取的律师费不能适用律师费转付制度,只能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