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警察能因“私”用枪吗?_何俊明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何俊明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7
摘要:据北京青年报报道: 网传贵州威宁县公安局新发派出所所长管某某9月14日晚驾车时,因路面堵车,与人发生争执,持枪射击造成一对夫妻1人死亡1人重伤。管某某事发后投案自首。 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到威宁县公安局政工科,工作人员表示证实此事,目前正在调查中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 网传贵州威宁县公安局新发派出所所长管某某9月14日晚驾车时,因路面堵车,与人发生争执,持枪射击造成一对夫妻1人死亡1人重伤。管某某事发后投案自首。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到威宁县公安局政工科,工作人员表示证实此事,目前正在调查中。( 见习记者/张艳艳

刚才我看见一个据说是本案的视频片段并附文字“谁给她的胆,敢公开抢枪”。但视频中看不见抢枪,也看不见开枪。所以,我无法判断是因为死者先抢枪管某再开枪还是管某先拔枪死者再抢枪。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管某某9月14日晚驾车时,因路面堵车,与人发生争执”而后用枪的。

警察因“私”用枪为法律所禁止。《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即使用枪支必须基于公务。

有网友认为,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因此,死者抢夺管某枪支,管某可以开枪。初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结合本案仔细推敲,又似乎没那么简单

视频中我们看见几个亲友围着管某,00:09的时候,管某有一个摸枪的动作,死者用手机拍照,管某抢过手机后举国头顶用力摔着地上,死者抓住管某理论,其他亲友扭住管某的手臂,视频中多次传出“110”的声音。这段约1分钟的视频,我看到二个信息,管某摔死者的手机和管某摸枪。那么,假设事实上存在视频中没有的抢枪行为,管某是否可以开枪呢?我认为,要具体分析。

假设死者直接抢夺管某枪支,且不听警告,管某出于保护枪支不被抢夺的目的,适度地使用枪支,枪击抢夺者非要害部位,我认为,可以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因为,中国是个枪支管制国家,有严格枪支配备制度,非法定的机构、人员不得持有枪支。而且,根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丢失枪支的包括过失被抢夺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丢失枪支不报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假设死者不是直接抢夺管某枪支,而是面对管某拔出枪支,哪怕事后证明管某仅仅是吓唬,我认为,管某用枪不具有公务性,是用公务枪解决正在发生的私权纠纷,假公济私,拔枪挑衅,此时,死者为了避免枪击夺枪,带有正当防卫性质。这时管某开枪,哪怕是向死者非要害部位开枪也不具有合法性。

责任编辑:何俊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