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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案拾遗】从《折狱龟鉴》看古人察狱之术的魅力 _饮水思源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春暖花开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2
摘要:【古案拾遗】从《折狱龟鉴》看古人察狱之术的魅力 郑克所著《折狱龟鉴》的内容涵盖侦查之术、定案之法、治狱精神,其中侦查是其主体内容,因此《折狱龟鉴》也就成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侦查论著。对《折狱龟鉴》的研究要抓住古人侦查方法与郑克的论说这两条线

古案拾遗】从《折狱龟鉴》看古人察狱之术的魅力


郑克所著《折狱龟鉴》的内容涵盖侦查之术、定案之法、治狱精神,其中侦查是其主体内容,因此《折狱龟鉴》也就成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侦查论著。对《折狱龟鉴》的研究要抓住古人侦查方法与郑克的论说这两条线索,对前者可概括为古代侦查方法类型概要与评析,对后者可概括为从古代侦查方法类型看郑克的察狱思想。

【古案拾遗】从《折狱龟鉴》看古人察狱之术的魅力 _饮水思源


(图片来自网络)一、《折狱龟鉴》中的古代侦查方法类型举要与类型评析(一)神明裁判法

在《折狱龟鉴》中有少量的依靠超自然力量察狱的方法,表明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古人利用神明裁判来判断真假之象与是非曲直。例如,符融占梦就是神明裁判法:

前秦苻融为司隶校尉。京兆人董丰游学三年而返,过宿妻家。是夜妻为贼所杀,妻兄疑丰杀之,送丰有司。丰不堪楚掠,诬引杀妻。融察而疑之,问曰:“汝行往还,颇有怪异及卜筮否?”丰曰:“初将发,夜梦乘马南渡水;返而北渡,复自北而南,马停水中,鞭之不去。俯而视之,见两日在于水下;马左白而湿,右黑燥。寤而心悸,窃以为不祥。还之夜,复梦如初。问之筮者,筮者云:‘忧狱讼。远三枕,避三沐。’既至,妻为具沐,夜授丰枕。丰记筮者之言,皆不从之。妻乃自沐、枕枕而寝。”融曰:“吾知之矣。《周易》坎为水,离为马;梦乘马南渡,旋北而南者,从坎之离。三爻同变,变而成离。离为中女,坎为中男。两日,二夫之象。坎为执法吏,吏诘其夫,妇人被流血而死。坎二阴一阳,离二阳一阴。相承易位,离下坎上,既济。文王遇之囚羑里,有礼而生,无理而死。马左而湿,湿,水也。左水右马,冯字也。两日,昌字也。其冯昌杀之乎?”于是推捡,获昌而诘之。昌具首服,曰:“本与其妻谋杀董丰,期以新沐、枕枕为验,是以误中妇人。”[1]

这是依靠周易之说、鬼神之法获取冯昌就是杀人真凶的古老的侦查方法。虽然在今天看来这种侦查方法查找犯罪人的方法是纯属巧合,但是我国古人对鬼神充满敬畏之情,宁愿相信鬼神的存在,从而使这种侦查方法获得了普遍的公信力。在《折狱龟鉴》记载如有冤狱,不是天立大雨,便是连年干旱等等,都说明古人在真相难找时,来求助超自然的神明。可以说神明裁判是古代侦查的缘起,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法官的鼻祖皋陶。《论衡·是应篇》记载: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依靠神明裁判的方式在西方早期也有,在基督教经典《圣经》记载了上帝察看亚当与夏娃偷吃禁果一事是西方最初神明裁判的表征。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作为一种侦查的方法,在人类的侦查史上有其合理性。道理在于:

其一,作为侦查最初方法的神明裁判法表明侦查职能往往与犯罪现象孪生,是适应犯罪观念而产生的,有了犯罪这样的观念,侦查的方法也就应运而生。

其二,由于受到客观的历史条件的制约和主观察狱智慧的局限,我们不能强求在今人看之不科学的神判法,其可贵之处在于能借用第三种力量查找案件的真相,无论如何,在当时古代人心中实现了正义欲求。

其三,神明裁判的方法在中国古代侦审合一的主流体制中,超自然的神明裁判法表现出最初侦查发端的独立性,同样可以看做今天侦查职能独立化的缘起。

(二)侦查讯问法

随着犯罪现象的大量出现与案件情形的复杂化,古代法官逐渐摆脱神明裁判的方式来察狱,积极地投入到案件当事人的口供获得,因此侦查讯问的方法兴起,并成为古代法官的主要侦查方法。侦查讯问法又可以分为刑讯逼供法与和除刑讯逼供以外的其他方法。在《折狱龟鉴》中有大量的依靠刑讯逼供法来获得当事人的口供,在“释冤”等门中有记载。但在古代,即使适用刑讯逼供法造成冤狱,古代法官仍然没有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从侧面说明了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由于纠问制和侦审合一制是古代主流体制,因此必然带来对讯问法的重视,直接导致刑讯逼供法的繁荣。

一方面,在立法上刑讯逼供法获得合法性。据史料,在周代的时候,刑讯被制度化了,《礼记·月令》记载:“仲春之月,……毋肆虐,止狱讼”。秦代法律对刑讯逼供更加明确化了,《封诊式》治狱篇写道:“治狱,能以书从迹而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2]汉唐以后更加具体的规定,《唐律·断狱律》中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询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3]这样规定表明:虽然刑讯逼供不是查找案情的最佳方法,但是在古人认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仍然成为法定的主要方法。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获得了生长,施加刑讯成为侦查案件的经常性的方式方法。即使在宋代对刑讯有所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远远超出了法律上的限制,刑讯的多样化与残酷化是古代封建专制主义强化的体现。正像有的学者所说,古代刑讯逼供的盛行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后果,它不仅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而且作为一种主要的侦查方法严重阻碍了侦讯策略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发展。[4]

但刑讯逼供并非唯一获取口供方法,法官的智慧还体现在与犯罪嫌疑人心理的较量,充分破解犯罪嫌疑人陈述的矛盾,进而揭发犯罪事实。《折狱龟鉴·核奸·程颐》记载:

程颢察院知泽州晋城县时,有富民张氏子,其父死未几,晨起有老父在门曰:“我汝父也,来就汝居。”具陈其由。张氏子惊疑莫测,相与诣县请辨之。老父曰:“业医,远出治疾,妻生子,贫不能养,以与张氏;某年月日,某人抱去,某人见之。”颢谓:“岁月久矣,尔何说之详也?”老父曰:“某归而知之,书于药法册后。”因怀中取册以进,其记曰:“某年月日,某人抱儿与张三翁。”颢问张氏子:“尔年几何?”曰:“三十六。”“尔父在年几何?”曰:“七十六。”谓老父曰:“是子之生,其父年四十,人已谓之三翁乎?”老父惊骇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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