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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案拾遗】从《折狱龟鉴》看古人察狱之术的魅力 _饮水思源(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春暖花开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2
摘要:汉张敞为京兆尹。长安市偷盗多,百贾苦之。敞既视事,求问父老,偷盗酋长数人,居皆温厚,出从童骑,闾里以为长者。敞皆召见责问,因贳其罪,把其宿负,令致诸偷以自赎。偷长曰: “今一旦召诣府,恐诸偷惊骇,愿一

汉张敞为京兆尹。长安市偷盗多,百贾苦之。敞既视事,求问父老,偷盗酋长数人,居皆温厚,出从童骑,闾里以为长者。敞皆召见责问,因贳其罪,把其宿负,令致诸偷以自赎。偷长曰:“今一旦召诣府,恐诸偷惊骇,愿一切受职。”敞皆以为吏,遣归休。置酒,小偷悉来贺。饮且醉,偷长以赭污其衣裾。吏坐里闾阅出者,污赭辄收缚之,一日捕得数百人。穷治所犯,或一人百余发,尽行法罚。由是桴鼓稀鸣,市无偷盗。

这则案例是巧用犯罪人达到清除犯罪组织、打击犯罪,从而达到以偷治偷的效果。

《折狱龟鉴·释冤上·蒋常》记载跟踪盯梢的秘密侦查法:

唐贞观中,卫州版桥店主张逖妻归宁。有魏州三卫杨正等三人投店宿,五更早发。是夜,有人取其刀杀逖,却纳鞘中,正等不觉。至晓,店人追及,刀血狼籍,收禁考掠,遂自诬服。太宗疑之,差御史蒋常覆推。常至,追店人十五以上皆集,人数不足,因俱放散,独留一妪年八十余,晚乃令出,密遣狱典觇之,曰:“有人共语,即记姓名。”果有一人问妪:“使人作何推勘?”前后三日,并是此人。捕获诘问,具服:与逖妻奸杀逖,有实迹。正等乃释。

在《折狱龟鉴》中还有大量的利用耳目的方法:上述《折狱龟鉴·察盗·张敞》也可以说是以犯罪人为耳目的破案方法;在《折狱龟鉴·察奸·赵广汉》中涉及到用离间法与告奸法从而成功地侦破案件,是利用群众为耳目的破案方法;同时《折狱龟鉴·察贼·赵广汉》利用专门侦查员的秘密破案法。秘密侦查法是古人侦查方法的升华,在实践中表现出其多样性,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官的察狱智慧。

二、从古代侦查方法类型看郑克的察狱思想

郑克在考察各种侦查方法类型中,形成了自己的察狱思想。从《折狱龟鉴》开篇按语表示“人之负冤,多因疑似,听者不能审谨,忿然作威,遂至枉滥。此事虽小,可以喻大,故首着焉。”[8]到卷尾,《折狱龟鉴》,终于“矜谨”一门。[9]这就形成以释冤为目标,以严明、矜谨为治狱精神。在这里,郑克把法官的“释冤”放在开篇首要位置,体现了其人文关怀的品质。

首先,郑克开篇讲了古之以来的造成冤狱的原因,“人之负冤,多因疑似。听者不能审谨,忿然作威,遂致枉滥。”[10]这里的“负冤”、“枉滥”,多由“疑似”、“不能审谨”、“忿然作威”所致。之后郑克深化了关于冤狱产生原因之所在,[11]官吏的“滥杀”与平民的“枉死”的缘由在于急于结案,更深入追究其冤狱产生的根源是“不审谨”、“遽决”。即使“本非难辨”,但也会由于庸吏“漫不省察”,奸吏“相与为市”导致冤狱。[12]在这里不得不提的是刑讯,刑讯在郑克的《折狱龟鉴》多次提到,但并不表示刑讯是非法的。最早可追溯到《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后代在立法上认可了刑讯的合法性。一方面郑克承认了刑讯的合法,但另一方面看到真正的犯罪人因“耐掠隐抵”从而得以逃脱,而无辜者“掠不胜痛,自诬,当反其罪”的冤狱。所以在郑克的《折狱龟鉴》的里释冤更多的是避开刑讯的。

其次,既然郑克看到了造成冤狱所在,那么针对这样的情况,作为执法的官吏如何释冤呢?这里,郑克沿着历史的痕迹“古之察狱亦多术矣”,[13]指出察狱的手段与方法在于“术”。那么“术”能否细化呢?在郑克看来,“术”是包含多种方式。

“术”之一在于“冥助”,借助《周易》等儒家经典阐述了“阴阳相推,变化在其中矣”的古代朴素辩证的论点,但也不乏“神灵动君使言”神话色彩。我们研究历史,不是为宣扬我们的祖先,而是为了启示我们正在被压抑中活着的人类。[14]同样,我们探讨古代中国司法官吏的“冥助”的方式方法一方面为了教育民众更好除恶扬善的精神取向和借此保证法律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家族利益,我们古代社会的敬天保民是其体现。我们晓得神判法是人们在不能利用自己的智力来搜索犯罪证据或迫使嫌疑犯吐露实情时,不得不仰赖于神的一种方法。[15]这种利用“冥助”冤狱得释的方法,是古代官吏解决疑难案件的手段并赋予“冥助”以法律效力和功能。“之二在于察其色。指出“察其颜色,多得情伪”。[16]这是司法官员将心理学的知识运用到断狱中,以身体外表的变化寻求其心理的变动,从而找到案件的线索。这种方法,后来西周把其制度化,形成“五听”制度,这所谓“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这些方法是中国古代司法技术的概括和总结。“术”之三在于“色”、“辞”、“情”、“事迹”并用。为此,发出“若辞与情颇有冤枉,而迹其状稍涉疑似,岂可遽以为实哉”的感慨。[17]这正所谓“察其面之色、款之辞、事之情”,进而“疑其诬服者也”。[18]在论一则杀人案“验其尸与所用刃疑之,岂有刃盈尺而伤不及寸”时,郑克说这是以“事迹察之者也。同时针对这样的“术”的方式方法,郑克辩证地提出了 “夫事迹有时偶合,不可专用,当兼察情理、气貌。”[19]即不同的“术”更好的结合在一起的察狱思想。“术”之四在于用“谲”。在卷一《折狱龟鉴·释冤》中对比了“用谲钩慝”与“用谲察贼”,从而释冤,无恶于谲也。[20]在评论唐刘崇龟所断一案中,郑克更加深入的指出“换刀者,迹贼之术也;毙囚者,谲贼之术也”。[21]从而论证了针对察狱的对象不同,也就形成了用谲方式不同。这种“谲”的方式往往与以上手段并用,“用谲以擿奸”与“既得其情”。[22]在这里还要指出的是,在郑克看来“辩诬之术有正有谲”,“谲非正也,然事有赖以济者,则亦焉可废哉。”正不废谲,功乃可成;谲不失正,道乃可行。[23]这正好是将“正”与“谲”结合在一起。同时郑克看到了“谲”的不足,“谲”往往会偶然能察狱,但不能作为通常的方式方法,比如“民若狡猾,将反见欺。夫欲核奸,谲不若正[24]“谲”不能获得必然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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