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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中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实证研究_jiangzhiru2005(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3
摘要:进而言之,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可以分为两部分:从内部看,法院院长与审委会共同启动,具备行政决定性质的启动。从外部看,其一,检察院抗诉必然启动再审程序——它同样带有强烈的行政属性;其二,当事人申诉经

进而言之,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可以分为两部分:从内部看,法院院长与审委会共同启动,具备行政决定性质的启动。从外部看,其一,检察院抗诉必然启动再审程序——它同样带有强烈的行政属性;其二,当事人申诉经过法院的审查(这应该是一个行政程序性质的审查)[12],法院根据该审查结论启动再审程序[13]——其带有的行政属性相对较少或者说在表面上看不出来,只有在实际运行中可以看到其内含的行政行为特征[14]。

(三)对照其他国家的立法体例

虽然各个国家关于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有不同规定,但仍然可以根据法系考察:

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有相类似的法律规范。在法国,主要由最高法院启动,其运行逻辑为:主要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其他人(如司法部长、检察官等)申请再审,法院根据申请决定是否启动再审;进而言之,即绝不是只要检察官、司法部长等权力部门抗诉或者起诉就必然启动再审程序,而是权力部门与当事人一样都处于申请再审地位,而是否决定再审,由法院法官独立判断作出[15]。德国,与之类似,但也有不同[16]:第一层,申请人申请再审,在申请过程中提起新的事实或证据;第二层,与原审法院同一级别的法院审查该事实或证据是否属实,属实的话,则决定是否批准再审;第三层,在批准之后,则指定法官再审。进而言之,与法国比较,相同的是由法院启动再审;不同的是,由其他人申请,并由原审法院平等的法院决定是否批准再审。

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文的再审程序,但在实际司法中,仍然有相当于再审的法律制度[17]:英国,根据学者的考察,由特殊机关(即“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启动再审,其运行程序如下:(1)案件受理,(2)对案件初查,(3)对案件侦查或调查(4)调查结论;如果结论是支持原被告的,则再审启动[18]。对美国而言,其则主要通过人身保护令或者说调卷令方式实现再审[19]。

进言之,其一,与其说法治国家,诸如美国、英国、德国与法国在启动主体制度上各异,还不如说是启动主体制度下的具体内容不同,更具体地说是申请主体略有不同而已[20],但相同的是都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而且都是被动启动,而非主动;其二,即使启动主体都是法院,但也有差异:法国由“有罪判决复议委员会”审查启动,德国由与之平等的法院决定,英国由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决定,美国由法庭决定。

(四)小结

对照中国与西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其一,中国再审程序的确启动主体多元化(检察院和法院),而西方则单一化(仅法院)。其二,在启动程序中,启动主体与申请主体间的关系,在中国表现为类行政关系,在西方国家则为司法化程序[21],或者说根据司法的基本属性启动再审程序而非行政性决定。

三、针对再审程序的实践描绘和对其的反思

(一)关于再审程序现状——以S省G市为中心

1、再审案件及其启动基本概况

从再审案件经过启动程序和再审程序角度看,S省G市地区2009年到2011年3年间,共审理再审18件刑事案件,G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2件,其下辖5个初级人民法院共审理6件。对这18件刑事案件的再审,由法院启动达12件,其中10件由法院主动启动,2件经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则有6件,均为检察院主动启动。对上述内容,以表格表现则为:

表一:S省G市地区刑事案件再审情况表

通过这一表格:其一,我们不仅仅可以了解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情况,即再审案件绝对数非常少(年均6件),在整个案件中占据的比重也非常低(与每年达到2000余件案件G市地区来说比例的确比较低[22])。其二,虽然再审案件逐年增多,但一方面,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再审案件的数目却在减少,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而启动的数目为零;另一方面,检察院通过抗诉启动再审案件的数目也在减少。

进一步说,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之作用、地位在增强,检察院和当事人所起的实际作用或许正在逐渐降低。如果申言之:根据中国当下司法权力构架看,检察机关的权力不是在减弱,而是在增强[23],它之所以表现为削弱,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各种原因不作为而已[24];进一步说,在再审程序中,只有当事人地位在实际削弱。而当事人在刑事再审程序作用有降低趋势的现象——笔者并没有在G市(及其下辖法院)调研中直接关注[25]——但根据笔者收集的相关资料可以间接作证,即可以从其他学者对河南省H县的调研情况阅读到,用表格表达如下:

蒋志如:中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实证研究_jiangzhiru2005

表二:H县法院2006-2010年刑事再审申诉处理情况[26]

从表二,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当事人申诉数量在不断上升,但法院启动再审的数量却并没有随之增加,反而在整体上呈降低趋势。因此,我们可以作这样的判断,即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地位的确在恶化。

2、根据访谈、交流获得的现状及对其未来改革的态度

对S省G市地区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调研,鉴于再审案件实际审理不多的情况,调研组将调研重点放在了与法官、检察官的交流和访谈。本次访谈和交流的法官与检察官限于各个法院和检察院负责再审案件的人员,基本情况如下:(1)从市检察院获得两份访谈记录,(2)从法院获得7份访谈记录,遍及该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

现在对其观点摘录如下:

(1)检察院的基本观点

A检察官[27]: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呈现浓郁的职权性特征,法院和检察院均有权提起。法院启动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不告不理、控审分离、裁判中立等现代司法原则。而当事人仅有申诉权,从“平等武装”的角度看,天平明显倾向于公权机关,不利于保护权利弱势的一方。立足我国实际,我认为应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再审启动申请权,逐步取消法院作为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资格……

B检察官[28]: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