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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中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实证研究_jiangzhiru2005(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3
摘要:……法院有权主动提起再审程序,这是我国再审制度中的最大特色,毕竟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观点仍为主流。虽为特色,但是这样的规定与刑事诉讼职能理论和控审分离的的原则发生冲突,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发生混乱,法

……法院有权主动提起再审程序,这是我国再审制度中的最大特色,毕竟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观点仍为主流。虽为特色,但是这样的规定与刑事诉讼职能理论和控审分离的的原则发生冲突,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发生混乱,法院自行启动审判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讲是代行了控诉职能。

此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只是法院和检察院发现错误判决、裁定的材料来源,再审的程序是否得以启动,关键取决于法院和检察院。实践中,检察机关因为当事人申诉而抗诉的案件较少,这难免缺乏合理性,作为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应该有一定的话语权。

从长远看,我认为一方面应取消法院作为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资格,顺应司法固有规律。另一方面,应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构建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

从上述访谈内容看,至少可以获得以下信息[29]:(1)检察院主张取消法院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权,(2)提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启动权,甚至赋予其诉权,而非作为再审材料来源的申诉权。

(2)法院的基本观点[30]

A法官(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难以进入再审。这里仍然用的宪法公民权利概念,不是“案件申请再审”程序概念。当事人申诉仍然“访”和“诉”交织在一起……我们的刑诉法至今仍是维护无产阶级专政,保证有效统治的工具,不是保护人权,保护财产。社会以道德标准关注的案件,审判常为了统治需要而重治,不是罪责相适应。所以,当事人申诉难。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现主要的渠道仍是当事人的申诉或信访发现问题,也有法院院长个人生活发现问题。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进行再审的,我现在尚未发现,因为这一管理制度,现在仍是在“走过场”,没有人能发现问题或愿意发现问题。

B法官(为G市下辖L县基层法院审监庭法官):

……

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案件本院坚决决定再审。加强内部监督是解决审判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内部监督主要是要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化的审判监督体系,做到及早发现错误、及早纠正错误,防止错判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声誉造成影响。特别要重视事后监督,案件质量评查不能只走过场,应当从评查程序转换为评查实体,发现问题的,坚决纠正。确为错案的,应当决定再审,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引导当事人合理申诉,邀请检察院共同研究。要引导申诉人依法申诉,合理申诉,做好服判息诉和法律的解释工作,坚决打击闹访、缠访的行为。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立案进行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发出驳回申诉裁定书。对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应当和检察院协调,共同研究,确有错误,由检察院提起抗诉。

以上级法院提起再审为主,取消本院院长决定再审。本院决定再审,由于碍于各种关系,效果不明显,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应以上级法院提起再审为主,检察院抗诉为辅。

……

C法官(为G市下辖Y县基层法院审监庭法官)

……应当认真考虑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程序的正当性问题:

建议对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判决“错误”启动再审进行限制。具体地说,基于刑法保障人权的目的,不妨将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的权力限于改判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情形。但从长远来看,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判决错误启动再审的权力应该予以取消。

同时,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案件再审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进行,以避免具体法院做自己法官的尴尬和同一法院一案两判产生的自我否定。在法院自行启动本院案件的再审程序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况下,法院实际上充当了公诉人的角色。而习惯了与法院相互配合,而不习惯行使法律监督者职责的检察官,却沦为法院对案件翻云覆雨的法律游戏中的一个配角,这也不能不让人感到可悲……

D法官(为G市下辖W县基层法院审监庭法官)

……

第三、赋予被告人启动再审的诉权。再审诉权不是现在当事人的申诉权。刑事申诉是仅仅人民法院发现错案的材料来源之一。而再审诉权,具有直接引起人民法院再审的法律效力,申请再审本身就是再审之诉,法院应当进行听证。当然,法律对于申请再审的条件应作较为严格的限定。

……

从上述访谈资料看,有三方面信息值得关注:(1)基于当下社会治理理念,当事人申诉必然难,要求提升当事人再审启动权;(2)法院主动启动存在“走过场”情况(3)法院内部对法院作为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存在分歧:其一,取消法院这一权力,其二,限制该权力。

综上所述,通过访谈内容可以看到,其实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达成了以下共识:(1)必须改革当下审判监督程序,还必须对法院再审程序的启动权作深化改革(存在分歧的是到底是彻底取消,还是部分肯定);(2)检、法两家都没有对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提出异议;(3)提高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具体承担何种作用存在分歧,即一些法官继续坚持申诉身份,只不过更强调依法申诉,另外一些检察官、法官主张赋予当事人诉权)。

(二)学术界的争论

当下中国法学界对刑事再审程序的研究已经到达非常丰富的程度,其文献也可谓汗牛充栋[31],至少与刑事再审程序之启动程序比较如是。因为关于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权的文献硕士论文有5篇,具体为管大平的《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学2007年硕士论文)、吴海云的《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研究》(浙江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麦苗的《论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西南政法学2009年硕士论文)、尹文娟的《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合理规制》(安徽大学法学院2011年硕士论文)、王国伟:《河南省H县刑事申请再审的调研报告》(辽宁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而学术期刊论文也只有10来篇文章[32],博士论文为零,专著没有。

根据笔者搜集到的文献,关于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研究也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针对法院而言:第一种观点,彻底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的权力[33];第二种观点则部分肯定部分取消法院启动再审启动权,第三种则是继续维持现状,即当下法院院长(和审委会共同努力)的启动权和上级法院、最高法院的再审启动权[34]。如果仔细审视所有关于启动主体的文献,可以得出这么一个判断,学者在整体上倾向于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但并不否定被动、消极的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35]。

针对检察院而言,没有任何学者否定他们的再审程序启动权,虽然没有强调增强其权力,但都秉持默认现状的再审程序启动权[36]。

对当事人而言,几乎所有文献都提及要提高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关于这一点,法学者之间的分歧很少,即主要以赋予当事人诉权方式提升当事人地位[37]。

(三)结合前述规范考察的评析与小结

通过展示实务界与学术界对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问题的现状和思考,可以做出以下判断:

其一,不管是实务界,还是法学界,他们都关注主要一个问题,谁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