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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申请再审书

来源:cbx490711@fyfz.cn 作者:cbx490711@fyfz.c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附件1:申请再审书 申诉人陈伯祥,男,194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航华二村310号101室,邮编201105,电话021-54470340,手机18964120468. 请求事项 1)因原判(再审)程序违(宪)法[注1],影响实体公正,符合应再审的条件。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
附件1:申请再审书 申诉人陈伯祥,男,194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航华二村310号101室,邮编201105,电话021-54470340,手机18964120468. 请求事项 1)因原判(再审)程序违(宪)法[注1],影响实体公正,符合应再审的条件。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应当依法开庭再审的规定。请求开庭再审查明真相。 2)因原判、复审、再审程序严重违法、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应撤消(83)沪中刑上字第242号判决对(图谋)实施抢劫的认定,(2002)沪二中刑监字第11号对实施抢劫的认定,依法纠错。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书认定企图抢劫,改判认定图谋抢劫,二中院驳回通知书认定实施抢劫。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诉讼程序严重违法,致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影响实体公正。一】用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口供、指控、证词、物证、鉴定……)都严重违反法定取证程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使判决没有证据支持。对有利被告的证据故意不收集。[证据目录一]因没有公开(开庭)审理,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都是一个人办理,致使所有的证据既没查证(辨认),更无辩论、质证,致使事实不清,证据无效。违反当时法律规定的“判决只能以本案在审判庭上已经审理过的事实为依据”(摘自《程序总结》),因此对没查证(经过庭审辨认、质证)属实的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已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的因违反法定程序的,应该认定无效。而对能形成证据链的其他证据,不收集、鉴定、勘验,因此有理由相信应该收集而没有收集的证据应当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二】矛盾与疑点都没排除:[证据目录二]有不少疑点应该排除,不能排除,说明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有疑问、不确切、不充分,事实都没搞清楚,又怎么能结案定罪?违反当时法律“必须把案情彻底查清,取得确凿的证据”(摘自《程序总结》)的规定。三】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影响了判决,造成错案:[证据目录三]当时是长官意志决定一切,军管会主任讲:“我们这里正好少你这样一个典型”。为当典型,不顾有关程序规定,凡对被告不利的都不加查证、确认统统作为证据,对被告有利的都不加考虑、核实。对假口供,根据当时办案“立足于有,着眼于是”,也不加查实、印证就作为证据,违反当时法律规定的“不论对被告人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都要充分地调查搜集并加以分析研究,防止主观片面”(摘自《程序总结》),造成错案。 四】原判程序违宪,使判决违法,造成错判:[证据目录四] 1)“文革”时期,公、检、法三位一体,侦查、起诉、审判都是一个人办理,也不开庭审理。违背当时《宪法》75条:“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和76条: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使判决的合法性成问题。 2)剥夺了54《宪法》“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权利。五】二审、再审仍以不按程序规定取得的材料为依据。不审查“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致使复审走过场(附二:四)。 综上所述,事实(究竟谁行凶的、抢了没有,凶器究竟是什么)没搞清;抢劫没有证据引证;被害人指控是传来证据;证人证词是间接证据;口供是编造的;物证、鉴定结论没查证确认,又违反有关程序和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被告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词、物证、鉴定),还有许多疑点没排除。加上特殊年代的政治原因和政策,“有罪推定,疑罪从有”黑六类子女应当典型,粗暴践踏法制和侵犯人权,影响了判决造成错案。 结论本案法院司法行为(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使指控成立,因此不能认定本人有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当时我瞎承认是有错的,但不瞎讲行吗?当时是“有罪推定”,被捉就是有罪,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就是有罪。而能证明我无罪的真实情况又不能讲(附二:二)也不敢讲,怕涉及政治问题,麻烦更大。判决后想上诉,当时又被剥夺上诉权,入监后申诉也要批斗,71年初只能以交待余罪的名义写了申诉材料,当时是不可能依法纠错的。当前贯彻依法治国,贯彻“新三民主义”创建和谐社会,各方面都在以人为本。我想依法纠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的最好体现。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用爱民之心对本案多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从其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方面把关,对“程序上显然有严重违法的地方,即用裁定撤消原判,发回更审”(摘自《程序总结》)。按审判监督程序由贵院直接再审(请不要再往下转了[注2]),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纠正四十七年的错案,不胜感谢。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83)沪中刑上字第242号 申诉人: 陈伯祥 2017年1月1日 附:一)证据目录(附:需要申请调取证据的线索)二)案发前后的经过情况和判决、申诉过程(详见本人博客http://cbx490711.fyfz.cn) ——————————————————————————注:①原判违反公开审判规定,一审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剥夺了辩护权和其他基本的诉讼权利。83年复审也没有开庭审理。2001年再审违反96年修正的《刑诉法》191条和最高院(法释[2001]31号)“依照第二申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应当依法开庭审理规定。同时违反法释(1998)23号第309条,如果原来是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而第二审程序规定:应当审查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复查、再审都未审查程序违法问题。②二中院已驳回过我的申诉,对他们来讲,法律程序已经结束,可以不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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