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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法〔2012〕8号 裁量标准 (5)

来源:繁星满天 作者:繁星满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裁量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裁量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下不办理的。处罚标准:可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办理的。处罚标准: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30日以上不办理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提供上述信息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非实质性虚假信息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实质性虚假信息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违反规定的拒不提供上述信息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下不办理的。处罚标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办理的。处罚标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30日以上不办理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可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提供上述信息。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非实质性虚假信息。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实质性虚假信息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违反规定拒不提供上述信息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二、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勘察企业违法行为轻微的。处罚标准: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勘察企业违法行为一般的。处罚标准: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以上8%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勘察企业违法行为严重的。处罚标准: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或再次违法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处罚标准: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处罚标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处罚标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处罚标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处罚标准:可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虚假注册材料是非实质性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虚假注册材料是实质性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规定,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取费标准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1万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等级或监理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  (三)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能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与业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三、四、五项)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第二项)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危害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监理资格,可并处监理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情节尚不严重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监理资格,可并处监理费用0.5倍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或引发质量事故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监理资格,可并处监理费用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修装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在3日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在3日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建筑工程装修装饰人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在3日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在3日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装饰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装饰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装饰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在3日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之一一次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毁证据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毁证据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毁证据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毁证据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毁证据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该违法行为一次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该违法行为二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求或者同意使用实心黏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实心黏土砖的实际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可以按照实心黏土砖的实际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35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实心黏土砖的实际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5元以上45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实心黏土砖的实际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4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下不办理的。处罚标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办理的。处罚标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30日以上不办理的。处罚标准:可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提供上述信息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非实质性虚假信息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实质性虚假信息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上述行为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改正上述行为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标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三、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四、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3日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3日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法机关查处时违法行为已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违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违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七、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八、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九、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十、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上述行为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改正上述行为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标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十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十五、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20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违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在3日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在3日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处罚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三、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包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包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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