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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起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案

来源:繁星满天 作者:繁星满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规划摘录 【案情简介】日前,当事人杭州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萧山区某街道该公司征地范围内进行4幢建筑物的建设。虽然该项目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在建设过程中,当事人为了企业整体形象和出入方便考虑,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同意的方案进行建设,
规划摘录 【案情简介】日前,当事人杭州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萧山区某街道该公司征地范围内进行4幢建筑物的建设。虽然该项目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在建设过程中,当事人为了企业整体形象和出入方便考虑,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同意的方案进行建设,将原出入口及汽车销售展示厅等建筑物从坐东朝西面向小路改为坐北朝南面向大路,虽未增加建筑物的面积和改变容积率,但擅自改变建筑物整体朝向,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符,影响了规划的实施。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满足消防、日照间距及道路后退的前提下,可补办相关手续”的意见,为此,区城管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补办规划变更手续。【本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本案中,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虽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同意的方案进行建设,而是擅自改变了建筑物整体朝向,又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故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鉴于该违法建筑可补办规划审批手续,故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合法、合理的。 【本案警示】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依法治理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是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一方面,违法建筑危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给社会生活带来了消极影响,部分违法建筑甚至堵塞了城市交通,破坏了市容景观,阻碍了河道行洪,侵占了人类赖以生存的耕地等等,其消极影响极为严重;另一方面,违法建筑毕竟是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建造起来的,也是社会财富之一。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对不同类型违法建设行为规定了责任追究。尤其是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采取拆除、没收并处罚款的规定,使违法者无利可图,将对恶意违法建设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所以,在规划执法实践中,要严格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加大查处力度,对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建筑坚决予以拆除或没收,对能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予以罚款保留,以发挥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积极作用。在日常巡查中,要加强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监管,严肃规划许可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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