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挪用公款案
来源:上海律师陆欣 作者:上海律师陆欣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律师手记 一起挪用公款案 本月11日中午,去了次蚌埠。 之前蚌埠邵律师来上海,我们一起探讨了L挪用公款案。L因涉嫌挪用公款83万元,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已提起上诉。邵律师是其一审的辩护人,一审为L作了无罪辩护。 我留下了部分材料,又根据
律师手记 一起挪用公款案 本月11日中午,去了次蚌埠。 之前蚌埠邵律师来上海,我们一起探讨了L挪用公款案。L因涉嫌挪用公款83万元,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已提起上诉。邵律师是其一审的辩护人,一审为L作了无罪辩护。 我留下了部分材料,又根据邵介绍的案情,感觉此案有很多事实没有弄清楚。于是决定接下此案,故有了本月11日的蚌埠之行。 15日上午,与邵一起与二审法官作了沟通,下午与二审公诉人交换了意见。 案情并不复杂: 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L、D在担任某公司营销科副科长、业务员期间,分别利用负责管理、经手某地区某款项收交的职务便利,违反财经纪律,经共同商议,D先后七次将收取的单位款项共计83万元存入L个人银行账户,L又将该款分五次转入其股票账户,用于申购天顺风能、振动制药、千红制药等新股进行营利活动,其中L中签千红制药后分给D 400元。2011年1月4日后,二人陆续将上述公款交至单位银行账户。 我阅卷后知:此一事情被揭,发生于2011年年底,某公司的上级纪委对此开展了调查。为此,L被停职要求配合调查。L承认D将她的钱存放于她的存折,是委托她炒股。她并不知道这是D截留的单位款。更不存在与D合谋炒股。D说:她只是将单位款存放于L处,并没有与L合谋炒股。钱款都已还清。 纪委调查期间,检察院曾派员协助。 时至2014年9月,L已被官复原职;D也只是换了个岗位。 但,2014年9月17日中午,检察院数人,纪委一人,乘坐检察院的车,将两人从单位带走。 检察院工作人员与纪委工作人员在17日共同询问了D,并作了笔录。 纪委工作人员在17日分别询问了L和D。 2014年9月18日,纪委“案件移送函”,将案子移送检察院。 2014年9月18日,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立案。 2014年11月12日,起诉意见书称:系群众举报来院。 2015年4月22日,某公司上级部门纪委“情况说明”称: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在对相关案件线索初查过程中,发现我公司下属单位专卖局营销科原副科长L、业务员D存在挪用公款嫌疑,并将此线索向我公司纪委进行了通报。 2015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26日,二审开庭。 我用了十天时间,研读卷宗材料,做着开庭的准备。 程序?实体?我将如何为之一辩。 2016年12月26日下午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