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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璟超:义理的扩展.三论

来源:逸斋文存 作者:逸斋文存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义理宪法论 当我们认为自由是带有破坏性的时候,实际是指它是单纯抽象的概念,从而可能因为其未充实的不完满性而否定了具体的生活世界。而当我们引入行为-行动的概念,并设置于理解的中心,自由便进入实践的领域,从而与具体生活世界发生关联;当这种关联被理
义理宪法论 当我们认为自由是带有破坏性的时候,实际是指它是单纯抽象的概念,从而可能因为其未充实的不完满性而否定了具体的生活世界。而当我们引入行为-行动的概念,并设置于理解的中心,自由便进入实践的领域,从而与具体生活世界发生关联;当这种关联被理解为万物一体、并行不悖的义理,纳入我们的实践法则,成为审议判断的引导,这种关联是稳固的。这时候的自由,不再只是自我意识的抽象概念,而是在生活世界中展开具体关联的理性思考,从而与世界之间不再只是一种互相区别以建立自我意识的否定关系,而是互相联系以趋向共同发展的肯定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自由成为理性的,通过理性的互相关联,人们形成了自由的统一体。民族可以是这种统一体,其行为的规范就是民族文化;同时,这种关联规范一方面符合本来联结为一个民族的那些生活规范,同时也符合新的联结为一个民族国家的那些法权规范,因为其基础仍然是精神自由,而同时通过理性的法治方式加以约束和关联,所以说是精神自由为基础,宪法政治作引导的民族新文化。攻击稻草人不会使我们真正成为目的王国的立法者,反而流于低劣,义理的扩展的气体功夫才能走向自我立法。这里必须保持一个同时的存在,自主性与关联性必须同时存在,保持这样一个双面神的结构,避免走向旧宗法或者新“宗法”的单向度的人。如果只是强调了法规的一面,那么只是规训,近于宗法,而新文化的共同体基础仍然是自主人格的个体,近于自家体贴的义理,《中庸》所谓“诚者,自诚也;而道,自道也。”自主人格又只能来自人的自我立法,这里的立法不仅是强调法,更是强调自我,由此,道德才与自由相连,法治才与义理相持,而不至于流于单面的宗法,或者变相的刀制。 我们要提撕振起,是要人在体贴义理的过程中获得自我意识,但它起初还不是精神气象,而只是指向精神气象的一个概念,一个个别的气象,虽然它在被振起发导的过程中已被规定为这个人的本质。接下来,要在法律结构中重新进入生活世界,在那里实现这个被振起的义理的意识,完成为义理人格的精神气象,此即为公民行动。在这个过程中,它要不断回味自身,循环往复的沉潜,体悟,不断充实自我意识的概念。在这个过程中,他或她不再是纸上苍生,而是宪法生活的活动体。 心是什么,就是规律和个体性的直接统一,回味自己,就是回复本心,但这个回复的达成,又要求自我意识的个体性与生活世界的规律性的结合,由“感通”而“同体”。因此,单纯抽象的自由要进入生活世界,在把握规律性的过程中,获得个体性与规律性的结合,此即回复本心。而如果我们把民族传统与宪法政治视为生活世界已有的与发展了的规律性,行为交往的规律性,关联性的新规范,那么,这就向我们提出要求,要把精神自由的个体性与民族文化和宪法政治的规律性相结合,在这种结合中才能实现回复本心,实现“当下”的“放心”。由此,义理的扩展的基本命题就把我们引向以精神自由为基础,宪法政治作引导的民族新文化这样一个根本的实践方向,时代命题上来。 而当我们强调个体精神进入民族国家的构造时,就指向了权力问题,权力就是个体自主权的某种让渡,将许多光点聚焦为一个光点,但仍然要保持这个聚焦点的可散性,可收回性,从而需要建立另一重的关联性,即宪法政治对权力的约束。在具体的展开中,政党、议会、司法等组织机构将成为个体精神的又一行动展开领域,光点的多个聚焦点,通过多重聚焦以避免单一聚集的权力效应过大。伊藤博文曾指出:若单就一部宪法进行研究很难有作用,而且也决不能了解宪法,所以不能不研究政治组织。….. 只知道翻译书中的字义,说此为何国之宪法,此为政府之组织,这只会误导民众。(久米正雄《伊藤博文传》第228页)因此重要的是开辟出所需的各项制度、组织、机构,也就是行动载体、公共空间,在这些载体、空间中才能培养张君劢所说的国民的政治能力,“人民的能力”,也就是走向公民行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宪法政治的要义在于公民行动。 由此,回向也即是扩展。由此,我们仍然要不断的走向世界,不断地体会到山重水复的关联性,规律性,虽然仍然是由本心来加以体会。伊藤博文所谓:“一乡之心易制,一国之物情难治,一国之形式易转,宇内之风气难回。现今之世界乃宇内大势之所推致,而非一国一州之事端也。”(久米正雄《伊藤博文传》第228页)从孙中山到张君劢,二十世纪的华人政治家-思想家在民族文化与现代政治的结合之路上也始终面向世界,着眼于世界局势的观察、国际关系的处理,却又始终坚持本土的社会的建设,提出重大的根本的时代命题,虽然各自在不同的地方仍有时代的偏差。民主要求共同体的确立,但共同体并非一次给定,永久不变。中国两千年的义理扩展本身就是持续扩大民族政教文化共同体的一个历史过程,近代以来因应近代资本主义文明的历史进程,也应该被理解为新一轮的义理扩展下的民族共同体的升级、再生、扩展过程。要将义理的扩展逻辑,民族共同体的抵抗、升级、巩固与宪政架构的容纳、嵌入三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理解近百年中国史及其未来走向。 吕思勉在《中国通史》序言中曾指出,政治的背后是社会,是文化,文化是人类应对环境的行动,持续积累筛选下的行动形成的共态。人类的进化一直主要是文化进化,肌体并未有多少进化。我们可以进一步说,宪政是通过公民的组织行动逐步确立规范权力结构的文明建制的一套行动模式;近代宪政文化就是人类的文化进化的新阶段,新产物,是来源于西欧民族在应对中世纪以来的社会环境中产生的应对行动,是从多个方面与层面对人做出的新肯定,是义理在欧罗巴历史进程中的新扩展,是逐渐发现、再造、累积的经验、知识、习惯、规则,并在进一步的长程中将其扩展到北美,东亚等地,包括在中国这个特别的环境中也试图施展开这套行动模式。 而对中国来说,宪政首先是一个困惑,是作为一个思想性问题出现在地平线上。但这个困惑要被引导到地表,做实际的解决,从而需要中国自身的行动模式的接引。中国是在应对近代国际环境的过程中,通过认识、反思、吸收、整合也逐渐形成自己的近代文化状态,即所谓“再生”的“新路”,而这一再生的新路还在持续的摸索中,并未完全稳定下来。但在这里,文化的行动主体仍然是应对环境的中国人本身,因此,最终形成的现代中国文化也将是现代中国人应对内外环境形成的行动-共态。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当中存在的问题——既往的困惑思考中常常隐含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把宪政进入中国,进入中国人的问题思考范围,单纯作为一个历史事件的切入。但在实际上,这个“宪政”的进入,不仅是作为经验知性认识对象的历史事件的出现,而且是带有本质性的形而上学意义的认识结构上的突破——由此我们也将注意到王国维对严复的一个批评。因为,宪政背后是超经验的自由-理念的形而上学概念与思辨能力的要求,只有具备这种能力,才能进而对经验现象进行一个根本上的反思,进而对其进行概念上的规范性的引导,重塑,此即对中国人习以为常的传统礼法社会经验的批判,与新文化意义上的国民性启蒙。新文化运动实质上是要发展一种中国传统沉浸其中的经验知性的儒家礼教与法家权术中没有突破上升到的另一个层次的能力,即对自我的概念性的意识把握,这种自我的觉醒就意味着作为一个理念的自由被具有理论思辨与反思原有经验的新认识能力的个体所把握到,从而这种作为历史命题的行动-共态就指向了更深层的实践理性的要求。只有具备这样一种自由能力与认识结构-状态,人才能发展为具有法权意识、进取意识的与宪政文化要求相符合的现代公民。 正是因为这一深层的要求,义理的扩展逻辑需要在历史中被接纳,个体精神由此可以通过民族传统和宪法政治逐步获得关联互动的规律性的把握,张君劢所谓:“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宜求其相剂于平”,宪法政治是国家的,民族文化是社会的,精神自由是个人的,由此获得自身的规定性,稳定性,所谓“相剂于平”,从而使自我意识获得了关联与规定,精神成了良知,所谓致良知,就是这样一个行动展开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公民行动称为致良知。 正是这种致良知的趋向使我们真正走入历史进程的规定性。虽然我们在世界进程中常常感受到的是低劣,但至善仍然是世界进程的自在体,我们通过公民行动,通过义理的扩展仍然可以与之逢遇,在我们回复本心的行动过程中,被我们从本心内遭遇到,虽然也是在低劣翻腾的世界进程当中遭遇到。此即牟宗三所谓“悱恻之感”,“对宇宙万物感痛痒”。在这一世界进程的最近一段,我们已经知晓,近代是一个危机的时代,是出问题、频繁出问题并急切要求解决问题的时代,而这样一种时代状态最终从轻丝绒变为了铁甲衣,被视为了新的规律性,要求个体精神只与此结合,这种结合占用了理性的名号,但我们可以更恰当的称之为内急,是隐蔽的深层的不安和焦虑,是肠胃黏液得不到消化物在脑回路刻下的早期反映,是急于将自己区别于自己的内在冲动,表现出来的则是鸡贼、机巧抑或偏狭、喧嚣。这个自我意识不承认自己是义理的扩展,而只是历史的排泄。这与其说是通过自我昂扬来否定外部,不如说是通过破碎翻腾来否定自己。这样孤离的否定的觉知不能成为历史的内在规定,而始终只是历史的偶然枝节。真正的解决从来不只是应物,需要的是自立、致诚、能定则发而皆中节。在回复本心的义理扩展的过程中,把握到了规定性,设置了规定性,应物有节,才构成行为范式,再生为新文化。当这种扩展的新文化达成了,我们就称之为人文化成。 信仰是什么,“信仰是本质的拟人化”,个体精神的自我意识在与生活世界的关联互动,不断反思,扩展规律把握的过程中,逐渐完整的把握到行为的规范的规律性,也就是世界的本质,并以自我立法的方式将其确定为自身的规定性,因其是自我立法的,所以是精神自由的,因其是行为规范的规律的规定,所以是宪法政治的,生活世界的,由此,我们将之视为精神自由为基础,宪法政治作引导的民族新文化;由此,我们将这种结合视为良知,而同时,也就是信仰,因为它就是普遍本质被以关联规律的形象把握在个体精神的自我意识当中,并施展于法律结构,成为其实践意志。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之为信仰,是公民的法治信仰,也是民族新文化的信仰,也就是致良知。 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曾指出,“最重要的是,在11和12世纪里,结合这些冲突范畴和价值的努力是被视为一种更为艰巨的调和的一部分,那就是上帝与人之间的调和。正是这种对自身终极命运的新视野,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第一次让西方人具有了对于法律科学的信仰。”(《法律与革命》第一卷,贺卫方 高鸿钧 张志铭 夏勇 等译,P160)如果说结合多重范畴的努力,在调和中展开的对自身终极命运的新视野,才使人具有了对法治的信仰。对于我们,传统与现代,义理与权力,科学与宗教的结合,在保持世俗世界的关系处理的同时,仍然保有人对自身终极命运思考的义理视野,并且是义理的扩展的新视野,才可能使人真正获得法治的信仰,展开公民行动,实现宪法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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