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之优劣对比分析
来源:陈桂平律师 作者:陈桂平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学术研究 不良资产处置 市场化 债转股 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之优劣对比分析作者:陈桂平 摘要:银行债转股,在我国早有先例,然而,近期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提出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学术研究 不良资产处置 市场化 债转股 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之优劣对比分析作者:陈桂平 摘要:银行债转股,在我国早有先例,然而,近期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提出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对于前述指导意见中提及的债转股实施机构有明确的限定范围,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来对比银行债转股的实施机构优劣问题。 关键词:不良资产 债转股混合所有制 一、债转股出现的外部因素债转股实际上是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之一,所谓不良资产,广义上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在一定合理时间内无法参与企业经营,且无法给企业带来经济增加值的资产①。而就商业银行来说,是指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那么,何谓债转股?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层面上的规定来说,主要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即“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二、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过去与现在在我国,政策层面上第一次实施债转股的时间是在1999年,根本的原因在经济下行,同年,由财政部作为唯一股东出资100 亿元,成立了信达资产、长城资产、东方资产和华融资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即“AMC”,简称“简称四大自资管公司”)对口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的1.4 万亿元的巨额坏账,1999 年债转股实际上由国家经贸委进行综合协调,实施的参与主体有债转股企业、商业银行、AMC 和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地方政府等政府部门,也就说是“由政府主导协调而非市场化的债转股”。2000年11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并实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该条例是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时至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其中提出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简称“债转股意见”),前述文件中有48次提到“市场化”,即债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不搞拉郎配,政府不兜底。《债转股意见》与1999年不同的是,在实施机构方面更加多元化,基调是“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股权”,但“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当然,此次债转股的实施机构,也有学者提出是银行系为主,那么上述各类实施机构的优劣情况如何,下文将做相应的分析。三、债转股实施机构优劣对比(一)由银行全资设立或者控股的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意见》发布后,农行作为首家商业银行率先设立了全资的资产管理公司,紧跟着是工商银行于12月08日晚间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拟以120亿元人民币投资设立工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而工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工商银行全资子公司。对于银行全资子公司或者绝对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简称“银行设立的资管公司”)相比于四大资管公司来说,似乎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实际上并非如此。笔者认为,银行设立的前述资管公司优势在于:1.在法律上相对独立,区别于银行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在法律上,即使是银行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参股的公司,均属于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债转股之所以不允许银行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就是“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底线可能会被击穿”。但是,就问题企业来说,最了解问题企业的除了企业本身,笔者认为是银行,那么银行通过自身设立的资管公司有利于将回收处理的收益归属于作为股东的银行,同时又实现了“债权”与“股权”的隔离。因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将限制商业银行采取“债转股”的方式和规模,故而,设立全资子公司或者绝对控股子公司更有利于银行灵活的处理其不良资产。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前述规定留有一个口子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学者的解读即“《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适用250%的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②2.符合银行三大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大原则”。除了部分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等问题企业外,部分问题企业被实现“债转股”后因为得到“喘息”的机会从而实现转亏为盈,而作为资管公司股东的银行,一方面可以享有债权带来的利息,另一方面又可以实现作为股东可能的分红收益,即回收不良资产后的收益以分红的形式归属银行,即安全又使得不良资产得以流通,还可能带来收益。当然,银行设立的资管公司处理不良资产也存在一定的劣势。主要有:1.专业化和精力问题。基于是银行设立的资管公司,则可能董事会、总经理甚至监事会均是银行委派的人员,那么对于如何筛选可挽救的问题企业、债转股具体操作以及盘活等情况,则未必在专业或者精力上可以比得上四大资管公司。当然,这方面可以通过引进具有债转股以及不良资产处理经验的职业经理人来解决,只不过在决策层方面,尤其是股东表决方面,则难以解决最终的表决能够体现专业和高效的结果。2.可能消耗自身资本,触及母子公司并表的情况。如上所述,无论是农行还是工行,目前均是对外声称自有资金全资设立。那么根据《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况母行将会对被投资机构并表:“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下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并表范围(具体见《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另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几种未并表但是需要从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的情形,其本质上也是对资本的一种消耗。(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就历史沿革来说,最早实际操作债转股和积累经验最多无疑是四大资管公司,而从1999年后设立的四大资管公司截至2006年取得的成绩亦可以看到,当年官方公开数据显示四大资管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21 万亿,占总额的83.5%,现金回收约2110 亿元。整体回收率较低,只在20%左右。对于四大资管公司的优势在于:1.专业度高、经验足。通过十几年的处理不良资产的经验积累,以及人才培养,无疑四大资管公司比目前银行设立的资管公司来说更具有优势。四大资管公司在人才配置方面不但具有经济学专家、会计专家、法律专家以及投行人员,同时对于各行业的了解程度高于银行,这样有利于筛选问题企业,而对于问题企业如何实现转亏为盈,盘活不良资产的切人点拿捏更准。2.决策高效、目标明确。如上所述,银行设立的资管公司在决策上存在一定的弊端,而四大资管公司不像银行的全资子公司一样有点居间调和的味道,甚至顾虑顾此失彼,兼顾两头,何况银行正常的决策流程就较为繁琐、缓慢。3.避免并表问题或者消耗自有资金。相比银行设立的资管公司来说,四大资管公司本身不触及《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亦不受限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故而比银行作为母公司的资管公司来说,更加灵活。至于,四大资管公司处理债转股的劣势也较为明显,有学者认为,四大资管公司在试图与企业签定框架协议时,可能会因为央行、商业银行、政府经济部门与企业职责和作用都不十分清晰,缺乏联系和配合而导致遇到相应的阻力。另外,债转股后,四大资管公司将在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中取得控股地位,问题是控股权不一定代表了能够掌握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特别是最关键的经营者任免权还掌握在企业主管问题手中,而被控股的国企经营者也还会更看重企业主管部门而不太看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最后,从法律层面来说,关于资管公司处理债转股的法律系统不完善,目前主要是依据2000年11月10日国家颁布并实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对于债权转移、诉讼、执行主体的变更、抵债资产过户等等,都面临一定的法律障碍。(详见齐殿伟、董晓平、谭佰秋《正确认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优势和劣势》,出自《工业技术经济》2002年 第4期)当然,笔者认为,本次债转股将实施机构多元化,甚至强调市场化以及引入社会资本等基调,多少是我国通过多年的观察研究得出的结果。(三)多元化的资本构成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农行、工行设立全资资管公司来专门经营债转股的业务外,跟进前两者的则是由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正在筹建中的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暂定名,尚待核准)。笔者认为,多元化的资本构成即混合所有制,对于处理债转股问题的资管公司来说,更加有利,所谓混合所有制是指由公有资本(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与非公有制资本(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共同参股组建而成的新型企业形式。当然,其优劣势也明显,优势方面在于:1.多种资本的构成,避免一头独大。无论是银行设立的资管公司还是四大资管公司,其脱离不了国有的背影(当然部分商业银行除外)。而多年来,我国经济改革一个重要话题就是国有企业改革,对于债转股的问题,很大体量是国有企业高杠杆运营、活力不足,而对于多种资本的进入,有利于利用资本背后的管理经验、多种资本之间的制衡来使得问题企业的得以步入正轨。2.避免银行消耗自有资本或者消耗国库。银行全资设立资管公司,如果不通过外部募集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一方面除涉及监管层面的规定外,另一方面,也造成资本内耗。而四大资产公司设立之初,实际上是财政部作为唯一股东向每家公司注资100 亿元并担保的。3.人才多元化且思维更加开拓。银行设立的资管公司管理层如果是银行作为母公司委派的人员,那么在实际管理中难免带有母公司银行体系的作风,也难以大展手脚,而如果是银行聘请的“空降兵”无非主要来自于四大资管公司。但是四大资管公司又离不开国企的背影。当然,目前尚未看到有社会资本进入到债转股的实施机构中,但是从政策层面上看,至少是有利好的情况,只不过笔者认为,如果社会资本的进入无法达到一定的话语权或者说重重被设限,那么对于社会资本来说,本身也会对参与到债转股的大潮中望而却步。 四、结论虽然说债转股目前属于国家政策利好的情况,但是对于实施机构的考量甚至社会资本参与的程度,以及最终的效果如何,尚无法一一下定结论,只不过,从未来的趋势来看,社会资本将可能更多、较大程度的去参与到经济改革的浪潮中,而未来有关债转股的规范、流程以及法律体系将也会更加完善。总体来说,支持、鼓励债转股实施机构多元化,是利大于弊的。 参考文献:①黄德忠,《论不良资产的界定》,出版源《财会月刊》.2007(31)25-27;②戴显天,《关于债转股和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方式的几点思考》,文章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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