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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术规范本质上应是另一种民间法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学家的政治理想 法学学术规范 民间法 官方法 法学学术规范在本质上应是另一种民间法、自治法,这是我对该规范性质的一种基本判断。 当然,从来源上看,法学学术规范可以来源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官方颁布的指导性意见或建议,但,这绝对无法构成其基本来
法学家的政治理想 法学学术规范 民间法 官方法   法学学术规范在本质上应是另一种民间法、自治法,这是我对该规范性质的一种基本判断。  当然,从来源上看,法学学术规范可以来源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官方颁布的指导性意见或建议,但,这绝对无法构成其基本来源。法学学术规范的基本来源应是法学家群体在长期的学术创造和交流中自发生成的、得到该群体一致认同、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同时,从层次上看,法学学术规范可以包括国家颁布的强行性规则、官方颁布的指导性规范,但,这也绝对不是其最核心的层次。法学学术规范最核心的层次仍然是在法学家群体内部通行的学术道德规范,其作为一种精神层面的事物时刻约束、始终注视着法学家的学术创造与交流活动。  此外,从保障力量上看,法学学术规范可以包括国家和官方赋予的强制力,但,这也绝对不能是其最基本的强制力来源。法学学术规范最基本的强制力仍然来源于法学家群体的一致声讨、谴责和排斥,而不是哪个国家权威部门的制裁。  为什么法学学术规范本质上应是一种民间法、自治法,而不是或不能是一种国家法、官方法呢?其实道理很简单,学术,就其本质而言,不是一个国家或官方应该染指的事物。历史经验沉痛地告诉我们,一旦国家或官方染指了学术,学术也就成为马术,成为统治者驾驭知识分子之术。其他的道理,我想就不用再多说了。  那么,在法学学术规范问题上,国家或官方又能做什么呢?我发现,无非是以下三件事:  第一,在法学家群体尚无法自治或无法形成理性、自制和宽容的学术共同体时,给予自治的帮助和营造自治的外部环境,以排除来自法学家群体内外的不当干扰。  第二,不干涉法学学术规范的自发生成过程,对于御用学者干预法学学术规范之生成与运行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甚或严厉制裁。  第三,预防、减少和制裁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法规的法学学术活动或行为,以保护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学术精神及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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