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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了解情况,特写案发前后的经过情况 (及思想演变过程)和判决、复查、上诉、再审、再复审的过程如下:

来源:cbx490711@fyfz.cn 作者:cbx490711@fyfz.c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为了便于了解情况,特写案发前后的经过情况(及思想演变过程)和判决、复查、上诉、再审、再复审的过程如下: (一) 我是一个很不幸的人,在解放炮声中降生,因祖父、父亲不愿被土改工作队敲诈,而被诬陷定为恶霸地主被处决(现查明是冤枉的)。但他们的死一
为了便于了解情况,特写案发前后的经过情况(及思想演变过程)和判决、复查、上诉、再审、再复审的过程如下: (一) 我是一个很不幸的人,在解放炮声中降生,因祖父、父亲不愿被土改工作队敲诈,而被诬陷定为恶霸地主被处决(现查明是冤枉的)。但他们的死一直影响着我们活着的后代。 66年初四清运动后期,工作队遣送我母亲回乡,其理由是逃亡地主(现查明冤枉,已落实政策),使我家破人散生活没依靠。接着十年动乱开始宣布取消中、高考,剥夺了我升学的权利,使我失望,毕业即失业。考虑到串联吃饭不要钱,我约了两个同学也去串联,被同学发现,说“黑六类”子女冒充红卫兵搞反革命串联,在杭州市大专院校红卫兵司令部、上海市红卫兵总部,非法监禁受尽了拷打、折磨,内伤至今未愈。回校后又游斗、折磨,短短的几十天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如此残酷无情,昔日的同学竟成了仇敌,这就叫“革命”?百思而不得其解。最后学校定我为“政治扒手”、“反动学生”,勒令我节日不准出门。这一巨大刺激,使我的精神到肉体受到极大的摧残,因此怀疑当时的运动——“文化大革命”。 接着亲友相继遇难,为了生活我到处奔走要求工作,出于对无政府状态的反感和正义感,以及本人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多次写信给党中央、国务院、周总理、市公安局,走访了华东局、市革委接待站。给周总理的信不久转给市教育局,责成学校给我平反的同时又解决了一部分生活问题(给助学金)。学校形式上给我平反了,因没做好工作,我到学校去经常被挖苦、谩骂,还有几次被打出血使我不敢去学校,助学金因此又停发。因我无辜受到冲击,姐夫(造反队)与我划清界线,生活上不资助了(从此断绝关系,已近四十年没来往了)。此时资助我生活的叔叔也被勒令回乡,哥哥是个学徒工又得了肝炎,因此我生活毫无保障。在没有办法的时侯,写信给市公安局说明了我的处境,如不按排工作为了生活就得被迫走上犯罪道路。68年的偷窃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共卖了十几元钱),这种有意识的偷窃,是对不按排工作不为青年人着想,以致流氓成群、社会风气败坏、犯罪率上升……怪现象的抗议。事后我到乡下去,在绝望时给哥哥写了封信,表示要到外面流浪,能偷渡成功最好,因两封信同时发,结果信纸塞错了,给哥的信寄到了学校,学校和民警一起来抓我,因只有犯意,没有具体行为,结果以偷窃拘留六天半,释放后给我(开后门)按排工作(崇明农场)。 我很珍惜用如此大的代价换来的工作,平时埋头苦干想挽回不良影响,但领导和群众仍歧视我。我的成绩视而不见,还把我作为内控对象,成了不戴帽子的“四类分子”。这种环境下,我感到“重在表现”只是一句空话。一些干部宁左勿右再加上平时流氓的讽刺、挖苦,有时在公开场合侮辱我……,这些都使我感到得不到集体的温暖和生活的欢乐。相反感到生活不下去,这时68年拘留前曾想到外面去流浪的念头又重新闯入我的脑海。 在农场我平时不与他人接触,别人也怕与我接触。在苦闷中我收听短波,写了一本《备忘录》,主要内容有以前一些信件、被打成“政治扒手”的大字报和自己知道的家史、68年拘留的供词,以及填过的表格等。我认为自己是属于《公安六条》中的“坚持反动立场的被杀、被关、被管制分子的家属”。以后运动中总要找麻烦,有些事不作记载以后讲不清,又要讲不老实而吃苦头。 中共“九大”后的政治局势,使我为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前途担忧。我对那种肉麻的吹捧、“造神术”非常反感。为各种不合理的现象到处泛滥是非颠倒,劳动人民辛勤劳动的果实不是用来为民造福,而在“内战”中消耗贻尽感到痛心。一小撮打、砸、抢、投机分子、野心家、阴谋家破格提拔,高官厚禄,发国难财,把经济搞得停滞不前,国无宁日。使各种恶习泛滥成灾,社会风气败坏到了极点。老实人到处受气,而干坏事的人不受惩罚,无视法律、人权遭到践踏……这一切都是在防止复辟为目的的运动所造成的结果。我认为发动这场运动的人对这一切应负全部责任。 (二) 在农场一年我没回上海(整个农场罕见),农忙结束后我请了半个月假,11月15日回上海。可惜哥哥探亲还没回来,因此我每天早出晚归(怕见到熟人)。20日清晨出去,到虹口公园找了个偏僻的地方休息,不久迷迷糊糊,好象有人叫我,见一个四十开外的人向我点头微笑并同我打招呼。他说明来意讲:“你早晨在公园门口厕所里掉了(我认为是被他以为皮夹摸去的)一本本子我拾到了”。边说边从包里取出本子晃了晃。我一摸本子没了一身冷汗,马上表示感谢,请他还我。他讲:“不用急我会给你的,我不会害你,要不我不来找你了”。后来他批评我太冒失,怎么可以把这本子随身带,万一被人拾到,送公安局就讨厌了。我很慌。他又说:“你知道里面的内容属于什么性质吗?这是‘变天账’”。他的恐吓使我脑门嗡嗡响,一阵紧张。他叫我别怕,“我不会害你,但交到公安局你再有理也讲不清了,怕你着急所以来找你”。我又表示感谢,他叫我起来换个地方再讲,于是我们边走边讲。他问了我许多情况我都如实讲了,又怕他是便衣有所警惕。他对我的遭遇、处境表示同情,有时叹气。问我愿不愿意这样长期生活下去,建议如想过好日子跟他走,否则没有出头的日子,永远抬不起头来。接着他作了自我介绍,他姓徐(究竟那个徐、许,我也没搞清楚)讲他家庭情况与我差不多,是个教师,同台湾特务机关有联系,有办法可以托人把我送过去,还介绍了一些西方和台湾的情况。 傍晚时,老(许)徐同我一起去火车站接我哥哥没接着,九点多钟老徐和我一起回家去了一次,因怕邻居听到坐了一会,他抽了一支烟就离开了。在复兴公园思南路那边,见到路边停了一辆黄鱼车他叫我坐上去,我坐在后面他在前面边踏边谈。当时我思想很乱,感到多年来第一次有人这样关心我。正如他讲,我这样的人在共产党看来是有杀父之仇,是不会放过我的,我的出路只能靠自己找,再等下去等于等死。今天这本子正好落在他手里,要不然真的不知要怎样了。一想到“文革”初期抄家的情景,日记被说成“变天账”,我这《备忘录》落到他们手里也不是同样对待,怎么讲得清? 再讲共产党是不会放心我的,是要斩草除根的,我感到老徐确实热心,也许我起初怀疑他是没道理的。以后我们谈得很投机,他问我有什么困难,如怕出去可以不出去,总之跟他走不会再受气。我问他去干什么? 他讲:“你还年青可以先去学习一个时期”。又介绍了台湾的情况,讲我受共产党影响太深,以致外面情况不了解也不相信,叫我仔细想想。这时我很矛盾,推说天气冷明天再讲吧,他怪我不爽快……。见我有点怕冷要把衣服脱下来,我不要。又谈了一会到共和新路旱桥,他用手指指轻声说:“我给你去弄件衣裳”。我还没搞清怎么回事,他把车刹住拎了包进弄堂了。 我想他怎么弄衣裳? 心想也许为了显示一下使我相信,消除我的怀疑,他进去后我也下车。里面大叫一声,接着就是脚步声,我不知道他是怎么搞的,也不知道怎么办好,一时真以为在做梦,见他逃出来我想我与他是一起的,人家也要抓我,于是跟着(往旱桥方向)逃,后来一想不能一起逃,于是我朝反方向逃,糊里糊涂不知怎么会往公安局门口逃,到公安局门口被民警拦住(不是被证人扭送的),我被捉。 (三) 进了公安局,民警问我为啥要逃,我答不上。后来被害人来了,在隔壁房间叙述经过,因两边门都开着我全听清了,被害人叙述:我下车进弄堂,突然有东西敲我后脑,我捂住头,大声叫喊“捉人”,那人逃了……。问现在怎样,“现在很痛”。问打了几下,“只打了我一下”。问是什么东西打的,“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打的”。问为什么要打你知道吗?“不知道为什么要打我”。问人看清了吗?“人也没看清楚……”。你去认认好吗?“好的”。因此民警问我的我都没回答,被害人和她女儿一起来辨认时,被害人用疑惑的眼光看了又看,摇摇头讲:“没看清楚,不知道是不是他(指我)”。以后她们走了,我所在的房间才把门关上。民警问我为什么老是不讲话,做错了事不要紧改了就好,不要怕,事情是客观存在的不交待不行。又问了我家庭情况,我如实讲了。民警说:“你这样的出身,再不老实交待怎么能出去? 如果不是你干的你为什么逃? 后面有人叫救命,前面就你一个人在跑,不是你是谁? 你赖得了吗? 人家会捉错你? 你承认了说明你知错了,我可以保证从宽处理或不作处理,关键在于你的态度”。又向我宣传了政策举了案例,叫我不要错过机会,“敬酒不吃吃罚酒……当典型”(威胁),一会又讲“你的问题没什么了不起,但态度很成问题,只要态度好,保证从宽处理或不作处理……,讲讲清楚早点出去算了,你不讲清楚,我怎么放你……”(哄骗)。另一个民警用拳头作出要打的样子(恐吓)。 这时我稀里糊涂,总以为在做梦,总感到民警的话有道理。如实讲吧,作案人----老徐没来,讲了反而麻烦,即使算这案不是我作的,但要同我算政治账。我一讲一定要抓老徐,抓不到一直要关下去,如抓到一讲到《备忘录》不就讨厌了吗? 反正只有两个人知道就当没此事。但眼前怎么办? 我希望老徐不要被抓到,这就需要我把这事顶下来,我权衡了一下,照实讲,我这样出身的人犯这样的罪错,尤其在当时正是主要打击对象,八二·八命令后这类问题打击得很严,何况六八年正因为怀疑我有此企图才拘留的(后因没事实,才算我是偷窃拘留的)。如果照民警掌握的情况讲没什么后果,当时人很好,又没什么伤。在民警的威迫利诱、恐吓、欺骗下,于是承认我打了她一下(照被害人的叙述讲了一遍)。问我用什么东西打的,原来没想过一时答不上来,于是瞎编说:“我跟进去正好脚踢到一块石头,随手拿起来就打了她一下,她叫了我就逃了”。问我为什么要打她,答:“想要件军大衣……”。21日清晨军管会主任来看我说:“我们这里正好少你这样一个典型,你自己送上门来……。”马上拘留。承办人当天审问,我照样说了一遍,为了让承办人认为我态度好,主动交待了偷黄鱼车,夸大了编造人民币的数额。原来以为我爽快地承认会认为我态度好,又没什么后果,最多关几天。没想到审问一次就逮捕。后来找不到石头,根据承办人的诱供(会不会是砖头),讲可能是砖头(事后也没让我辨认)。证人怎么讲,被害人后来怎么指控,我都不知道,鉴定结论(重伤)是拿到判决书才知道的,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刑的。 后来上级公、检、法来提审,我曾想照实说但没勇气,一怕涉及政治问题要重判;二怕讲不清楚反而麻烦,弄不好一直关下去,老徐抓不到不能结案。而别人都讲我最多判三五年,在社会上受歧视、受气,到监狱去三五年对我也有好处;三最主要是听老犯人讲过,承办人最恨全部推翻,这样他一定要报复你,不会让你占便宜的,这个问题上抓不到东西,在其它方面或态度问题上作文章,结果还得判。我认为有道理,因此没推翻。看了以上的经历和事情经过,请研究一下我当时为什么承认? 不承认行吗? 有许多情节可能吗? (四)70年3月27日在火车头体育场公判[(70)沪公军闸刑字第36号判决书],根本不按法律程序开庭审理,审理案子始终是一个承办人,不仅没有知情权,辩护权、上诉权也被剥夺了。进了监狱连申诉都不可以,只要喊冤,就要被批斗。在此情况下,70年底,71年初以交待余罪的名义申诉。74年到了江西903劳改队后,不断申诉,尤其是三中全会后,连续申诉,因为我在生产技术上有贡献,但由于不认罪,要申诉而不能减刑,干部都为我感到可惜。劳改队多次为我与上海法院联系,82年法院建议劳改队帮我减刑,他们不打算改判,82年4月14日驳回[(79)闸法刑申字第20号通知书]。为此干部劝我停止申诉一年,等减了刑再申诉。我明确表示不要减刑要改判,为此而绝食抗议。二万五干部就此写信给法院,83年2月才按当时的政策:先放人,案子挂起来再说,于是服几年就改判几年,此时已服将近13.5年,就改判13年半[(83)闸法刑再申字第12号判决书]。此时已有《刑诉法》,仍不按法律程序办事,一审没有合议庭,也没来讯问过,仍按原来的材料为根据,把企图改成图谋,依旧认定重伤,只是认为判重了。为此上诉,二审虽然有合议庭,也不讯问、开庭,还是书面(材料)审,暗箱操作。没按法律规定对程序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对事实和证据重新审理。仍按程序违法情况下的所谓事实、证据定罪,只是把重伤改为头枕部6*8CM血肿,脑震荡(不提重伤了)但加了“情节严重”(为了继续按加重构成犯论罪)[(83)沪中刑上字第242号裁定书]。当时的政策是“疑罪从轻”,只能这样。以后向各方面不断申诉,84年2月市检察院通知我面谈,主要内容如下:“原来对你的案子搞得过粗,也判重了,所以给你改判了,你仍不服,我们调来了你的案卷,因为三证俱全不能推翻,所以不能彻底解决。要推翻,除非你能拿出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我要求重新核实,他们讲;“没这种可能,我们没力量来进行这项工作,要么再向法院申诉由他们组织力量核实”。谈到所谓三证和其它问题,答:“我们没法回答你……听说被害人已死,我们没进一步核实……”。86年5月14日[(86)闸法刑再申字第37号通知书]又驳回一次。2001年9月给市检察院的信请求抗诉,9月26日告知转到市高院,高院又责令二中院再审。02年2月27日承办法官讲:“用现在的法律、审判方法看来你讲得有道理,但要根据当时的形势和政策,不可能用现在的法律和政策,去看待过去的判决”。还讲:“当时是军管会搞的,只要凭口供、旁证就能定案,不可能象现在这么认真、仔细,去查看指纹、凶器与伤口吻合吗?……”。“再说现在给你改判三年半也是那么回事,对你来讲没什么意义,要想全部推翻,你讲我用什么理由,用你讲的证据不足,当时只要这样就可以定案的。讲违法那时刑法、刑诉法还没制定,你讲违什么法?……”。“要全部推翻只有你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否则只能这样”。3月25日又被驳回[(2002)沪二中刑监字第11号通知书],继续申诉。2002年6月11日二中院[(2002)沪二中法信字第3007号]明确表示,“因我院申诉已驳回,不再处理”。以后再也不理睬了,可以理解,经过再审,对他们来讲法律程序已经结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8条、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的精神,向上海市高院申诉一直往下转或不予答复,就没道理了。03年11月最高法院回函,信已转至上海市高院,要我与市高院联系。高院一直不答复。04年6月上访市高院,答复:“要等上面政策,你的问题不是个案,不是我们法官能解决的,要耐心等待……”。05年5月再次上访市高院,答复:“你已复查过,我们不受理。现在除二年内的申诉,其他都不复查”。我说:“错案也不复查?”答:“你认为错没有用,除非第三者认为是错了,要我们再审的或者检察院抗诉,可以。你来我们不受理,现在没有此程序。” (后来又委托下级法院复审,就否定了以上说法)。证明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拖确实有好处,前不久据法官讲:关于历史老案最高法院最近作出决定,除已经处理的外,今后对已死了当事人的案件,一般不予处理(纠正、平反)。这样看来拖是个好办法,拖到当事人死了,就不必纠正,也不存在冤错案了,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司法。 (五)2005年11月查阅到当时适用的法律《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认为原判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作为新的证据提出再审请求。同时上(信)访市检察院、国家信访局、市人大。市检察院答复:已经同你讲过,历史遗留案件,我们不插手,由市高院处理。“刑事案申诉没时间限制,又不是民事案规定两年,他们欺你不懂。还是找高院去,由他们解决,他们在踢皮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我一直在申诉(附件4),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放弃过权利,因此高院没理由不受理。我多次请求依法有理有据地驳斥我的理由,如无法驳斥,要求立案再审,市高院就是不理睬(拖),故不得已向人大、最高院反映,2006年7月3日闸北法院才通知我去谈话,陈再培说是高院要他承办复查的。但他仍说:1、程序问题不存在,“文革”特定历史条件下,所有的法律都被废除,没有法律可作为依据。这是毛主席犯的错误造成的,谁也无法纠正。2、你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这里有证人的证词,被害人的指控,医院的鉴定,凭这些已构成基本事实。当时只要这样就可以定罪判刑。你讲有第二个人要拿出证据来。你说证词、指控有问题,我不能只听你的,我也不能推翻当时的材料事实,我作为承办人只能看当时的材料,相信它,除非你拿出证据推翻它。其他都是次要问题,不影响基本事实。不要多讲了,否则司法成本高。你认为83年改判和复审也不符合程序,告诉你因事实清楚(清楚不清楚应该在复审后,而不是在复审前,没复审就知道事实清楚,还复审什么?),可以开庭也可以根据材料审(选择书面审理而不开庭,本身就违反当时的程序法“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规定)不开庭就不存在程序问题,没有违反相关程序。这次谈话,使我知道本案所以长期不能解决,是因为法官的观念没转变,他们死抱着“文革”政策不放。强调只要基本事实符合就可以了,认为证据、程序问题都是次要的。不按法律规定取证,哪来的基本事实?佘祥林等冤错案和本案的共同特点,即不按程序办案。“‘文革’时期推是毛泽东犯的错误造成的,当时没有法律(?),也就没有程序可言”。那么83年复查已拨乱反正,有《刑诉法》,为什么不按程序法办?不按“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规定。为什么要选择书面审理,想不受程序法约束,怕出错案承担责任。直至今天还按“文革”那一套办,使人遗憾!既然当时没有法律可依(因为法律被废除),那么,判决有悖于国际规则,是无效的。要判有罪必须由控方拿出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无合理怀疑的程度)并依据法律确定罪行,违则,必须重新审理,现在再审是理所当然的。 纵观多次判决、复查、二审、再审、再复审都违背了当时法律(程序)的具体规定。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审判,就是非法,本来复查就应对论罪科刑有无错误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多次正规的立案复审,对如此严重的程序违法都视而不见,造成司法不公,损害当事人的权利和判决的权威性,实在使人不解。事情过去四十多年了,对本案本来我也想向前看,不要麻烦司法部门了。84年后我投身于四化建设,在水处理领域作出了一点贡献,91、92年获得区、市科技进步奖,92年底上北京参加表彰大会,受中央领导接见。但99年底派出所又来登记刑满释放人员,使我感到必需搞清,尤其得知我侄子参军样样合格,最后因政审不合格(祖父被镇压)通不过。这使我下决心要搞清自己的问题。现在新的决定更使我下决心在有生之年搞清问题,否则永远搞不清,子孙后代又要倒霉,我已吃够了受株连的苦头,不知何时左倾路线又抬头(文革复辟的可能完全存在),挖祖宗三代子孙们又要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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