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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等能否作为用工主体?

来源:新伯爵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洗我缨沧 作者:新伯爵沧浪之水清兮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心绪.札记 有关业委会等能否作为用工主体的法律意见书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贵局所咨询之业主委员会等组织的用工主体资质相关事宜及由此而引申的工伤认定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贵局提供之案情简介
心绪.札记 有关业委会等能否作为用工主体的法律意见书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贵局所咨询之业主委员会等组织的用工主体资质相关事宜及由此而引申的工伤认定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贵局提供之案情简介: 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存在业主委员会及大量村委会、居委会为其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现象,现部分上述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伤,为此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现对于业主委员会及村委会、居委会是否具有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资质以及针对上述申请工伤认定人员应当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存在意见分歧。 二、本所法律意见: (一) 业主委员会及村委会、居委会均属于依法成立的组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从上述“等组织”的措辞及含义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仅仅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此等单位之外的其他组织,包括下述单位、团体。 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列举出业主委员会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因此认定其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当审查其与已列举出的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共性以及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等组织”。2、《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以及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及其权责,并在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确定了业主委员会是一法定组织。有关各级政府及自治的组织法也规定了村委会、居委会的产生程序及其权责,也确定了其等是一种法定组织。由于劳动合同的基础及本质上也是民法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只不过是特殊种类和意义的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也属于本质上的民事主体,故从上述《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定义(此处“法人”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二个不同的概念,此处“法人”更多意义上是表明其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或称“单位”,也包括合法“团体”;平时大家经常讲的“法人犯罪”,也属于此情形,即是“单位犯罪”)、及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立法概念及特征等规定,特别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是一法定组织,故此,业主委员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应当认为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也是如此同样情形。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查2007年12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说明》(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0-12/09/content_1614036.htm)中述称:草案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单位的从业人员。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是,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从业人员,但个人不缴费。草案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为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上可见,从《劳动合同法》中的“组织”到《社会保险法》中的“用人单位”包括“团体”等,虽然用词有不一,但再基于“草案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同时,对具体制度设计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承受能力,体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即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立法宗旨,说明:只要存在用人即应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劳动合同即应缴纳社会保险,及只要存在用人的用人单位即应缴纳社会保险,此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法律规制的目的。 (二) 业主委员会及村委会、居委会与其招用的人员存在劳动关系。 1.业主委员会及村委会、居委会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业主委员会及村委会、居委会中主任、副主任、委员均依照法律规定由选举产生,且实行法定的任期制,工作职责亦由法律规定,故上述人员与业主委员会及村委会、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 2.业主委员会及村委会、居委会与其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因此,就小区物业管理而言,除聘请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外,也可以采取由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决定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进行自治式的物业管理,此有法律依据、渊源,即:法律并不强制物业管理必须通过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更不禁止业主自治及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进行自治;且现实中,有诸多小区已经采取此业主自治方式,且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及法院的认可。业主自治虽然也存在诸多问题,但其是现实存在,在百度上搜索业主自治,也可发现众多案例,客观上业主自治也减少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和成本。 既然存在业主自治,则必然存在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聘请一些必要的保安、保洁、财务等人员,而此等人员毫无疑问是与业主委员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此,并不需要在业主自治形式下业主委员会另行通过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或劳务公司与保安、保洁人员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B、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者与其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员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故二者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如上可见,业主委员会在自治形式下聘请保安、保洁和财务等人员则构成合法的劳动关系,业主委员会是法定用人单位,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同理,村委会、居委会如果聘请有关人员也即与此等人员构成合法的劳动关系,村委会、居委会是法定用人单位,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三)、可以通过认定工伤的方式使得受伤人员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受伤人员系属于业主委员会及村委会、居委会招用的工作人员,亦属于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则可以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以使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本律师也注意到,经过搜索相关案件,尽管现在司法案例中,对于业主委员会及村委会、居委会的用工主体资质大多持谨慎的否认态度,但结合如上社会保险立法维护公民参加及享受社保待遇的原意、目的及基本法理,以及上述组织在日常运营中的实际用工需要,并结合实践中已有部分地区法院已作出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案例,本律师认为,应当承认上述组织的用工主体资质。对此,本律师也将与有关法院进行沟通。 暂此律师意见,待本律师与法院等相关部门沟通后再出具补充意见。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凯洲、神伟 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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