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不宁;舆论对于冯志明罪名的不满
来源:静法允公惟其允公,才能高瞻远瞩 作者:静法允公惟其允公,才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闻听识人 关乎着呼案中所失去的正义能否得到完整的救赎 坏警察头头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擅自处分国有资产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 中新网10月18日电 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
闻听识人 关乎着呼案中所失去的正义能否得到完整的救赎 坏警察头头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擅自处分国有资产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 中新网10月18日电 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 891 091元;冯志明对34 428 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志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鉴于冯志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冯志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回顾 呼格专案组组长落马细节:被五花大绑绑走 如果不是呼格案得以伸冤,冯志明可能还是那个“神勇的”公安局长;外号“冯大头”的狠手,是他为人所不知的另一面。 冯志明落马不祭呼格冤魂 尚爱云只见过冯志明一次,她是呼格吉勒图(以下简称“呼格”)的母亲。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女厕内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市卷烟厂工人呼格被认定为凶手。62天后,这位18岁的报案人被法院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原标题:“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一审获刑18年原标题:网购仿真枪判无期?冯志明非法持枪支弹药判3年 昨日,几乎各大媒体都在第一时间发布了《“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一审获刑18年》的新闻。可不少网友看完之后大呼其“标题党”,盖因为,冯志明的一审判决丝毫没有涉及“呼格案”。 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在了解到冯志明一审获刑18年以后,叹了口气说:“追责还是不到位啊!”不止是呼格家属,一直关注这一事件的广大公众也颇感意外。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标题党”,这则新闻的点击量依然居高不下。《新京报》认为这是一种期盼:“这则消息因为带着‘呼格案’三个字而占据媒体的重要位置,相信很多人贡献出的点击率是出于对司法正义的深切期盼,亦即在无罪宣判和经济补偿之外,呼格一家和公众更关注一个基于程序正义的‘恰当结果’。”微信公众号“力量时评”也是此意:“虽然这条新闻本质上与‘呼格案’没有直接关系,但人们的期盼不可改变,那就是一定要让冯志明这样的人,负满应承担的每一条法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次的‘标题党’,意外地充当一次检测社会法治关心程度的试纸。而检测结果表明,呼格冤案给社会带来的痛点,不会轻易退去。” “呼格案”的细节不必累述。曾几何时,冯志明落马,就以“呼格案”专案组组长身份进入公众视野。当时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两天后冯志明便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而在官方公布的呼格案27人追责名单中,冯志明又以“另案处理”的方式赫然在列。 “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用名词,更准确、完整的表述应该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高亚洲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问:“至少要对此前的‘另案处理’有明确的说法——冯志明在呼案中到底存在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在一审判决中没有涉及呼案?而不能就这样轻飘飘地将‘另案处理’变成了‘另案不理’。没有解释,便无从让公众理解,为什么冯志明只需要为贪腐负责,而不需要为呼案负责?” “其实,正像此前一家央媒所说的:‘起诉书中虽然没有涉及冯志明在呼格吉勒图冤错案件中的责任,但是,从上述相关报道的脉络看,冯志明此番被公诉的罪行,则确确实实是因为其在呼格吉勒图冤错案件中的责任而案发,且由此被调查、被公诉。’古语所谓:‘我不杀伯伦,伯伦因我而死’,冯志明被指控的罪行中没有‘呼案’,但他也的确因为‘呼案’而落马,正义有时像一条细细红线,细弱却不会断绝,这才让暗室亏心者有所畏惧和忌惮。”澎湃新闻的社论虽然认可正义的到来,但也免不了大声呼吁权威的说法:“不过,对于目前的‘空白’,我们还是期待司法机关有一个权威的解释。毕竟,法院对冯志明的贪腐罪追究已经细化到小数点后两位,司法机关对于冯志明的罪行肯定做了详细的调查,不会也没有必要放过冯志明的其他罪行。是过了追诉时效,还是‘呼案’时间太久,相关证据难以固定?希望有权威的说法。” “‘呼格案’发生在1996年,而此前公诉机关起诉的十几项犯罪事实,集中在2000年以后到案发前的十几年时间。”《京华时报》注意到时间段上的细节:“这意味着,进入司法程序的冯志明案,并没有开启对其在‘呼格案’中法律责任的追究。那么,冯志明的错案责任是否不在刑事追究范畴?而即便错案责任仅限于行政或党纪领域,也不应因其他行为受到刑事追究而放弃对其错案责任的申明与惩戒。” 不管是过了追诉时效还是缺乏证据,《三湘都市报》都建议公众理性看待结果:“有观点认为,呼格案的错案责任追责问题,所以是责任人无一涉及法律责任,或许存在多种考量,但因为案件年久,相关的证据或有些已灭失,或有些已不好查证、认定,而导致法律责任难以精准坐实,或许是一大原因。还有法学人士提醒,平反冤案、追究错案责任,更要避免出现违反法治原则的问题——必须重证据,否则,一边纠正错案,一边出现新的问题,就成了悖论。笔者认为,如果确实存在证据因年久而灭失等问题,公众也应该理性地接受难以追究错案法律责任这个结局。” 然而,这个世界总是充满了讽刺的事实。就在冯志明被宣判的同时,另一则新闻开始在网络上疯传——2014年7月,18岁小伙刘大蔚通过QQ向台湾卖家网购24支仿真枪,共计30540元,后被福建石狮海关缉私分局逮捕。经鉴定,24支仿真枪有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经福建泉州中院一审、福建高院二审,最终以走私武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家属委托律师向福建高院提交刑事申诉状,请求撤销该案判决启动再审。18日,福建高院决定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一案,择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复查该案后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 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而冯志明的判决中“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写得明明白白。如此量刑反差,刺激舆论联想到“冤假错案”的关键词,也就不足为怪了。 舆论对于冯志明罪名的不满,也许就像高亚洲感慨的:“对于这样一桩案件,它的判例价值,远不在本案此身,因为它牵连着一桩事关人命的冤假错案,所以关乎着呼案中所失去的正义能否得到完整的救赎;而置于更大现实背景来看,当冤假错案仍未告别,当司法生态仍显脆弱,对冯志明案的‘较真’,有着更深远的现实价值和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