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辩护指南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峰博士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受贿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较轻或处罚较轻的犯罪,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受贿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较轻或处罚较轻的犯罪,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则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如罪轻辩护或轻罪辩护,最大程度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以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受贿,并将索取或收受的他人财物归于单位,则构成单位受贿罪,除单位外,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受刑罚处罚,个人不构成(个人)受贿罪。对既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具有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实施的受贿行为定性应依据其实施受贿行为时利用的主体身份来认定。如被告人收受他人财物时并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施,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以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因此,要针对具体的受贿类型分别判断,并准确区分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关于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构成受贿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受贿论处,但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不构成受贿罪。(三)以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受贿回扣、手续费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回扣的,可能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收受回扣和手续费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具体要看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如果是国家规定的账内明示的手续费、回扣,一般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定为受贿。(四)以受贿系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收受等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于索贿和多次索贿的,作为加重情节定罪处罚。因此,在实务中应注意判断受贿人是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收受他人贿赂。尤其是在面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控索贿时,一定要结合主客观情况作出准确判断。(五)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犯罪数额及犯罪情节是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及具体哪一类型受贿罪的重要标准。如果涉案金额较小,且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达到受贿罪及其他类型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受贿罪或其他类型受贿罪。如,受贿罪的追诉标准是:1、数额在三万元以上。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5)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6)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7)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8)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涉案金额及情节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有时甚至决定着是否属于犯罪,因此在实务中要特别注意涉案金额及犯罪情节的认定,尤其是在一些收受实物的情况,要对鉴定或评估的价格严格把握。(六)以是否具有自首、坦白交代等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规定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对于自首、坦白交代、立功等情节的职务犯罪,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1、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2、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七)以是否退回赃款及挽回经济损失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在受贿案件中,如果能够积极退回受贿赃款,或者协助司法机关追回赃款,或者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对于量刑上的辩护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八)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对于受贿罪的无罪或罪轻辩护,除了可以根据以上所述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外,还可以考虑到刑法关于无罪或罪轻的一般规定,并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辩护,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情节可以减轻、从轻、免于处罚,但绝不可以忽视这些情节对于量刑具有的影响,具体如下:(1)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瑕疵;(2)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系主犯、从犯、胁从犯还是教唆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犯罪阶段,属于犯罪预备、中止还是未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5)受贿的数额,数额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是否构成犯罪或者量刑轻重,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6)受贿资金的去向,是用于个人挥霍、从事非法活动,还是用于其他公共支出,如果出于受贿的故意,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7)是否具有前科,是否多次索贿或犯罪;(8 )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社会影响大小;(9)单位管理是否有漏洞;(10)是否具有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等 等。 编者注:本文为赵启峰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赵启峰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刑辩专业律师。曾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办理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赵启峰博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欢迎登陆我们的网站:http://www.rucxsbh.com/手机:13910472114(北京,赵启峰律师)邮箱:[email protected](北京)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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