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追诉、量刑处罚标准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峰博士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span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span>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追诉标准如下: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等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如下: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4、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5、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6、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7、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8、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9、其他量刑情节:(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3)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4)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3)财产刑的适用。单位金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适用罚金刑,应当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罚金刑,并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条款处罚的,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的,不能附加判处罚金刑。编者注:本文摘选自赵启峰律师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赵启峰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刑辩专业律师。曾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办理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案件。赵启峰博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赵启峰律师尤其关注以下十大类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物罪);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侵犯财产类犯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融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内幕交易罪等);制假售假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事故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欢迎登陆我们的专业网站:http://www.rucxsbh.com/有关刑事犯罪辩护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手机:13910472114(北京,赵启峰律师)邮箱:[email protected](北京) 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
责任编辑: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