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查房”须具备正当理由
来源:若木江苏福朋李自刚律师 作者:若木江苏福朋李自刚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专业 律师提示:《房屋登记办法》是建设部部门规章,该规章28条限定的以房查人,有一定的公民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如果申请人具备正当合法理由,完全可以突破该规定,以人查房。律师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事一案,对于相似的情况,具备正当合法理由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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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律师提示:《房屋登记办法》是建设部部门规章,该规章28条限定的以房查人,有一定的公民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如果申请人具备正当合法理由,完全可以突破该规定,以人查房。律师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事一案,对于相似的情况,具备正当合法理由的,必须据理力争,要求房管局以人查房。例如,如果夫妻离婚后,一方发现他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未发现的隐匿、转移财产进行处理,如果此时,他方已经将该财产转移,一方请求法院调查他方名下的其他房产。目的有二,1、明确查明他方财产转移的线索和脉络;2、对他方的其他房产(若有)进行财产保全,防止他方再行转移财产,便于将来执行。此时向房管局的查房请求,就是以人查房,是完全正当合法,不受《房屋登记办法》28条的限制。 继承人“以人查房”被拒,房产局是否违法? 原创李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房屋登记办法》拒绝以人查房;而《物权法》、《继承法》的立法精神又支持以人查房。继承人“以人查房”被拒,房产局是否违法?法官如何用判决引导社会规范? 近日,南京中院作出一例判决,支持继承人以人查房的申请。1、继承人申请以人查房被拒陈某某在父母离异后,随母亲生活。其父陈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2014年去世。陈某的父母也早就离世。身为陈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陈某某向南京市房产局申请查询陈某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并提交了继承公证书、死亡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被告认为,原告仅以陈某的姓名作为查询房产信息的检索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拒绝。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提供陈某名下房产登记信息。2、法律空白:以房查人VS以人查房《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关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目前适用的是暂行办法以及技术规程。该二份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检索方式仅为提供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不得仅以姓名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实际上是确定了“以房查人”的查询方法,以避免查询人滥用查询权利,保护被查询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查询人要正当行使权利却又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方式时该如何处理,暂行办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相关规定。3、法院判决:支持以人查房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南京市房产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原告申请,履行查询陈某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继承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陈某某申请查询陈某名下的房产信息时无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即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无法达到暂行办法及技术规程中所规定的查询条件,但陈某某对陈某的合法财产享有继承权,该权利来源于《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原告出于继承的目的向被告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如果被告仍以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予以拒绝,则不符合《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南京中院向房屋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从立法上对出现类似原告的问题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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