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挪用资金罪辩护指南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峰博士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一)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因此,首先从犯罪主体着手格外重要。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份时,要弄清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具有案涉的职务身份和便利条件,是否
(一)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因此,首先从犯罪主体着手格外重要。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份时,要弄清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具有案涉的职务身份和便利条件,是否符合刑法上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具有特殊的职务身份或并没有利用其职务便利,即使有挪用款物的行为,也可按照罪名较轻的其他罪名作辩护,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以主观方面是否具有归还的动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挪用资金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主观上具有将单位资金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故意。因此,如果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将单位资金永久性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仅仅是临时挪为个人使用但并无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后者挪用数额较少,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或者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再如,还可以从挪用后是否使用等方面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另外,还可以根据挪用的不同表现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但数额在六万元以下,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2)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但数额在十万元以下,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3)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并未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然超过三个月未还但数额在十万元以下,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3)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以侵害的是否是单位资金所有权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位资金使用权,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没有侵害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只是单纯侵害了他人的资金所有权,如,将本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挪作个人使用,但数额不大,或者并没有拒不退还或交出,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则可能仅构成普通的侵占罪。(四)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只是利用了因自己在单位工作具有的一些便利条件,如熟悉环境、便于出入等,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普通的侵占罪等;或者因工作关系、朋友、同学、亲友、战友等特殊关系等与行为人职务无关的关系,也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五)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是否符合立案标准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犯罪数额及犯罪情节是认定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重要标准。如果涉案金额较小,且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达到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尤其是根据201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已经大为提高,如,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中的“数额较大”为六万元以上;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中的“数额较大”是指十万元以上。由于涉案金额及情节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有时甚至决定着是否属于犯罪,因此在实务中要特别注意涉案金额及犯罪情节的认定。在挪用资金罪的涉案金额认定中,对于挪用单位设备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六)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对于挪用资金罪的无罪或罪轻辩护,除了可以根据以上所讲进行针对性辩护外,还可以考虑到刑法关于无罪或罪轻的一般规定,并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辩护,虽然法律上虽没有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情节可以减轻、从轻、免于处罚,但绝不可以忽视这些情节对于量刑具有的影响,具体如下:(1)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瑕疵;(2)犯罪的主动性,系主犯、从犯、胁从犯还是教唆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是否自首,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4)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6)犯罪阶段,属于犯罪预备、中止还是未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7)悔罪表现,如积极退赃、赔偿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8)挪用资金的数额,数额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是否构成犯罪或者量刑轻重;(9)是否使用了挪用资金,如果挪而未用,可以建议从轻处罚;(10)赃款的去向,是自己挥霍、用于犯罪,还是用于其他公益性支出或用于单位、部门等集体;(11)是否取得受害人谅解;(12)是否具有前科,是否多次犯罪;(13 )社会影响大小;(14)单位管理是否有漏洞;(15)是否具有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等 等。编者注:本文摘选自赵启峰律师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赵启峰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刑辩专业律师。曾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办理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案件。赵启峰博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赵启峰律师尤其关注以下十大类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物罪);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侵犯财产类犯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融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内幕交易罪等);制假售假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事故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欢迎登陆我们的专业网站:http://www.rucxsbh.com/有关刑事犯罪辩护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手机:13910472114(北京,赵启峰律师)邮箱:13910472114@163.com(北京)
责任编辑: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