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辩护指南及典型案例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峰博士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一、资深律师如何为单位受贿罪进行有效辩护了解了单位受贿罪的概念、特征、行为手段、追诉标准以及与相关罪名的联系与区别之后,在诉讼实务中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单位受贿罪
|
一、资深律师如何为单位受贿罪进行有效辩护了解了单位受贿罪的概念、特征、行为手段、追诉标准以及与相关罪名的联系与区别之后,在诉讼实务中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较轻或处罚较轻的犯罪,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则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如罪轻辩护或轻罪辩护,最大程度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以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如,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均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尤其要注意一些挂靠在国有单位之下、但实际属于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在国有单位的判断上,一定要明确国有单位不同于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或企业等单位,国有单位应限定为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单位。另外,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但如果只是国有单位内设机构的部分人员受贿,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可能构成(个人)受贿罪。(二)以受贿系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收受等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于索贿和多次索贿的,作为加重情节定罪处罚。因此,在实务中应注意判断受贿单位是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收受他人贿赂。尤其是在面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控索贿时,一定要结合主客观情况作出准确判断。(三)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犯罪数额及犯罪情节是认定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罪的重要标准。如果涉案金额较小,且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达到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如,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由于涉案金额及情节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有时甚至决定着是否属于犯罪,因此在实务中要特别注意涉案金额及犯罪情节的认定,尤其是在一些收受实物的情况,要对鉴定或评估的价格严格把握。(四)以是否具有自首、坦白交代等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规定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对于自首、坦白交代、立功等情节的职务犯罪,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以上可以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辩护。(五)以是否退回赃款及挽回经济损失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在受贿案件中,如果能够积极退回受贿赃款,或者协助司法机关追回赃款,或者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对于量刑上的辩护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六)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对于单位受贿罪的无罪或罪轻辩护,除了可以根据以上所述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外,还可以考虑到刑法关于无罪或罪轻的一般规定,并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辩护,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情节可以减轻、从轻、免于处罚,但绝不可以忽视这些情节对于量刑具有的影响,具体如下:(1)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瑕疵;(2)是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收受,是主动实施还是被单位领导强迫实施;(3)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犯罪阶段,属于犯罪预备、中止还是未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5)受贿的数额,数额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是否构成犯罪或者量刑轻重,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6)受贿资金的去向,是用于个人挥霍、从事非法活动,还是用于其他公共支出,如果出于受贿的故意,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7)是否具有前科,是否多次索贿或犯罪;(8 )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社会影响大小;(9)是否具有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等 等。二、单位受贿罪典型案例(一)中信地产原副总裁犯单位受贿罪获刑三年三个月 陈剑龙,曾任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信地产深圳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华南(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中信红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2004至2009年期间,陈剑龙及其所在公司在项目建设、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另一企业老板庄俊童提供帮助。其中,包括深圳红树湾项目、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云栖谷项目、深圳岸芷汀兰项目。据庄俊童称,都江堰云栖谷项目,其公司就赚了近2亿元。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庄俊童为了感谢陈剑龙,并希望继续得到陈剑龙的关照和帮助,到陈剑龙家中,送给陈剑龙现金人民币120万元,钱款后来被存入中信红树湾公司的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陈剑龙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二)莱城区人民医院外一科犯单位受贿罪被判罚金、责任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王某,曾担任莱芜市莱城区人民医院外一科主任;郭某,曾为外一科临时工作人员。王某自2009年3月至2013年5月,在担任莱芜市莱城区人民医院外一科主任期间,以外一科的名义为医药代表、骨科材料经销商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郭某收受医药代表、骨科材料经销商回扣,后将回扣款中的768300元用于科室工作人员奖金发放,333489元用于科室日常支出。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医院外一科为医药代表、骨科材料经销商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回扣,王某作为原审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王某、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王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王某在羁押期间,多次抢救病人,有立功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医院外一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王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郭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唐山市第九医院副院长毛某某等人犯单位受贿罪集体获刑毛某某,原唐山市第九医院副院长。温某,原唐山市第九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弥某,原唐山市第九医院文化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长。 崔某,原唐山市第九医院医保科科员。马某,原唐山市第九医院医保科科长。经法院审理查明,唐山市第九医院经唐山市劳动局批准为唐山市职工病退体检定点医院,并成立了由副院长毛某某牵头的病退体检办公室,此办公室为临时性内设机构,该机构人员为毛某某、温某和弥某、崔某、马某等五人。2010年底至2011年初该院病退体检办公室在办理病退鉴定过程中,唐山市吉祥药业职工李某某2、李某某,唐山市公交总公司职工张某某1、刘乃芸,唐山市新星针织厂职工张某某3、安新等共计46个单位260余人为了顺利通过病退鉴定,以及能早点拿到鉴定结果,每人直接或间接额外向该院病退体检办公室相关人员缴纳人民币500至2000元不等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9.35万元。期间,温某发现个别职工给该院病退办公室人员有额外交费的情况后,及时向时任主管副院长毛某某进行了请示汇报,毛某某提出该办公室人员收到的额外费用统一交到温某那儿。后该院病退办公室五被告人将收到的额外费用全部交给温某,由温某登记在笔记本上,统一保管。所收受款项部分用于该办公室日常开销。2011年3、4月份病退体检鉴定工作结束后,就上述剩余款如何处置温某向毛某某进行了请示,后温某按照毛某某的指示,对该款项进行了分配,其中毛某某分得人民币14万元,温某分得人民币8万元,弥某分得人民币2.3万元,崔某分得人民币2万元,马某分得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五被告人实际分得的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法院认为,唐山市第九医院设立病退体检鉴定办公室,毛某某系该办公室主管领导,温某和弥某、崔某、马某系该办公室直接责任人员。病退体检鉴定过程中五被告人按照毛某某的要求将收受的财物交到该办公室并由专人登记,专人保管,且部分款项用于该办公室日常开销。五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的特征,均构成单位受贿罪。 法院最终以毛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以温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弥某、崔某、马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编者注:本文摘选自赵启峰律师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赵启峰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刑辩专业律师。曾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办理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案件。赵启峰博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赵启峰律师尤其关注以下十大类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物罪);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侵犯财产类犯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融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内幕交易罪等);制假售假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事故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欢迎登陆我们的专业网站:http://www.rucxsbh.com/有关刑事犯罪辩护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手机:13910472114(北京,赵启峰律师)邮箱:13910472114@163.com(北京) 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