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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辩护指南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峰博士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集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较轻或处罚较轻的犯罪,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集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较轻或处罚较轻的犯罪,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则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如罪轻辩护或轻罪辩护,最大程度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存在很大差别,单位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要高于个人集资诈骗。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又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不能以个人犯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的法规定,如果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并实施犯罪,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以个人犯罪论处;如果是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按照个人犯罪论处。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集资诈骗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具有将公私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因此,如果能够确认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经营需要采取非法的方式募集资金,但并无占为己有的目的,一般不宜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四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以是否使用诈骗方法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集资诈骗罪的关键特征就是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如果只是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并未使用诈骗的方法,即便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吸收资金等集资行为,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要高于集资诈骗罪,量刑处罚则低于集资诈骗罪。(四)根据犯罪数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集资诈骗中的犯罪数额标准不仅决定着是否构成犯罪,也决定着具体的量刑高低。尤其在涉及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和计算时,一定要注意不要将一些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的项目列入。一般来说,如果犯罪数额较小,达不到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则不应定罪;集资诈骗的数额应该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但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五)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无罪或罪轻辩护,除了可以根据以上所讲进行针对性辩护外,还可以考虑到刑法关于无罪或罪轻的一般规定,并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辩护,虽然法律上虽没有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情节可以减轻、从轻、免于处罚,但绝不可以忽视这些情节对于量刑具有的影响,具体如下:(1)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否形成证据链条,程序有无瑕疵;(2)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系主犯、从犯、胁从犯还是教唆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是否自首,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4)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6)犯罪阶段,属于犯罪预备、中止还是未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7)悔罪表现,如积极退赃、赔偿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8)赃款的去向,是自己挥霍、用于犯罪,还是用于单位经营活动;(9)是否取得受害人谅解;(10)是否具有前科,是否多次犯罪;(11 )受害人数,社会影响大小;(12)是否具有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等 等。编者注:本文摘选自赵启峰律师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赵启峰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刑辩专业律师。曾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办理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案件。赵启峰博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赵启峰律师尤其关注以下十大类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物罪);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侵犯财产类犯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融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内幕交易罪等);制假售假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事故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欢迎登陆我们的专业网站:http://www.rucxsbh.com/有关刑事犯罪辩护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手机:13910472114(北京,赵启峰律师)邮箱:[email protected](北京) 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
责任编辑: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