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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峰博士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经济领域比较多发的一种犯罪类型,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企业等各种市场主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经济领域比较多发的一种犯罪类型,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数量巨大,相互之间商业往来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签订大量的各类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各方遵照合同的约定行事,从而完成各种交易。可以说,各式各样的合同对于推动经济繁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利用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也层出不穷,不仅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合同诈骗打着合同的合法外衣,行诈骗之实,往往与正常的商业活动混合在一起。在防范、查处上都有一段难度。但合同诈骗毕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只要掌握了合同诈骗的关键特征,便能有效的识别合同诈骗与合法的民事合同。现行刑法中,除合同诈骗外,涉及到诈骗犯罪的,还有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财产犯罪中的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本罪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模式)、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一)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模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来说:1、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信息,包括捏造全部事实和捏造部分事实,骗取受害人与之签订合同或协议,取得其信任,从而对受害人进行诈骗。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欺骗受害人。无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其方法可以有很多种,但本质上都是一种欺诈、欺骗行为,目的都是为了骗取受害人信任,从而实施诈骗。实践中,合同诈骗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形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即签订合同的单位根本不存在,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而他人根本不知情;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担保的目的本来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减少或避免其可能受到的损失,如通过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提供担保,或者通过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权属的证明文件,但上述虚假的担保却根本起不到担保的作用,反而会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与其签订合同。(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先小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都是诱饵,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更相信,从而继续与其签订合同,以骗取更大的钱财。(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这种诈骗方式较为常见,也是最直接的诈骗方法。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不知所踪,受害人往往无从找寻。(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如,收取受害人合同款项后既不履行合同,又无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相关款项,或者将款项用于挥霍、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等等。2、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即受害人因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前,也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同理,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既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前,也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之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目的就是使受害人被假象所蒙蔽,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上当受骗。实践中,有些诈骗手段并不高明,但仍有许多受害人出现错误判断,导致被骗,这并不能因此妨碍诈骗行为的成立,受害人的错误认识仍是因行为人的欺骗所导致。如果受害人的错误认识不是因行为人的欺骗所导致,就不能认定为诈骗。3、受害人签订合同或者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即受害人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后,与行为人签订合同,或者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导致自身遭受损失,使行为人非法获得财产。4、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如果合同诈骗的数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二)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本罪之所以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就是因为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之外,还由于其通过假借订立合同之名、行诈骗之实,严重损害了正常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需要严厉打击。(三)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但不限于将诈骗所得归自己所有。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是在合同履行中因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的故意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前,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后,如行为人签订合同后本来打算正常履行,但后来改变了正常履行的意图,产生了希望通过合同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意图,继续欺骗受害人向其履行合同交付财产等,便属于事后的故意,也应按合同诈骗罪论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参考《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四)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规定:(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综上可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以单位名义实施,一般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或者是其对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诈骗行为是明知、应知,或者是指使、默认的;(2)非法所得由单位全部占有或部分占有。三、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要严格根据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特征进行认定。实践中,尤其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所谓合同欺诈,是指在民事合同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故意做出不真实的意思,是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表现上具有相似性,有时很难区分,如:(1)二者都发生在经济活动中;(2)二者都有合同存在,无论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3)二者都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性手段;(4)二者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合同欺诈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如下区别;(1)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通过受害人履行合同,无偿或者仅付出轻微代价占有其财产;而合同欺诈虽然也使用欺骗方法,但主要还是为了通过共同履行合同获利;(2)客观方面。合同欺诈中的欺骗行为,主要表现在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大多指向合同标的的质量、数量等方面,从而欺骗对方与自己签订或履行合同,行为人一般也会履行合同,;而合同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或能力,纯粹是为了欺骗而欺骗;(3)法律后果方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欺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无无效,如果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因违法自始至终无效。2、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市场经济条件下,会产生大量的合同纠纷,大部分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区别很明显,但有些合同纠纷会因为自身的一些复杂性,可能导致出现一些与合同诈骗类似的表现,此时,就应特别注意区分一般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之间的界限。一般来说,区分二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是否使用虚构真相、隐瞒真相等欺骗性手段。行为人进行诈骗,一般会编造、捏造一些虚假的情况,或者使用虚假的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使用其他让人容易相信的欺骗性手段,骗取受害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合同纠纷主要是由于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一些争议,如对质量、价款产生争议等,一般并非一方故意欺骗而引起,即便存在一些欺诈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欺诈订立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外,受害方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2)是否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或能力。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或者能力,其签订、履行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因而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通过签订合同进行诈骗。合同纠纷中,即便行为人可能会失去合同的履行能力,但这往往并非其主观故意,其本身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或能力,当然,这种履行能力可以在签订合同前,也可以在签订合同后,只要其能够或者努力通过自身或其他渠道(如,提供担保等)解决自己的履行问题,都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3)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补救措施。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一般都不会实际履行合同,即便履行也只是小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目的是为了欺骗受害人,意图获取更大利益。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会为履行合同作出各种实际行动,如通过积极的协商或者其他积极的行为促使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行为人会向对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以尽量减少其损失。(4)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根本没有对出对价交还或归还的意思;而合同纠纷中,行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便无法履行合同一般也并非其故意追求的结果,对于通过合同履行获取的财产,一般也会采取归还或其他补救措施。即使有时因出现一些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甚至在极端情况下还会出现躲债的行为,但主观上并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这与合同诈骗也存在本质的区别。(5)对占有财产的处置情况。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一旦非法占有了他人财物,或者会大肆挥霍,或者或携款潜逃,或者会进行非法活动,根本不会考虑支付对价。合同纠纷中,一方通过合同占有了对方的财产,一般会用于生产经营,不会用于非法活动或挥霍。(二)注意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如前所述,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以单位名义实施,一般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或者其对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诈骗行为是明知、应知,或者是指使、默认的;(2)非法所得由单位全部占有或部分占有。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单位实施的合同诈骗和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1、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的,构成单位实施的合同诈骗罪,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发承担赔偿责任。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的,构成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构成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4、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构成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5、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合同诈骗行为,构成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的,构成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7、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性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的手段有很多种,通过签订、履行合同实施诈骗也是诈骗的手段之一。而且,在刑法修订前,对以合同形式采取的诈骗也是以诈骗罪进行处理的。在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立出来以后,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因此,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二者在主观动机、客观表现上具有共同之处,主要区别如下:(1)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是在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而诈骗罪则采取其他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犯罪主体。合同诈骗罪中,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诈骗罪中,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3)犯罪客体方面。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也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诈骗罪则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4)追诉标准方面。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二万元以上,诈骗罪则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因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在追诉标准上不同,现实中会存在通过签订、履行合同实施诈骗,但诈骗数额尚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却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合同诈骗数额一万元,此时,应该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甚至不构成犯罪处理,还是在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应按照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理论与实践中仍存争议。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如果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的,可以按照诈骗罪进行处理。编者注:本文摘选自赵启峰律师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赵启峰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刑辩专业律师。曾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办理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案件。赵启峰博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赵启峰律师尤其关注以下十大类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物罪);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侵犯财产类犯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融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内幕交易罪等);制假售假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事故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欢迎登陆我们的专业网站:http://www.rucxsbh.com/有关刑事犯罪辩护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手机:13910472114(北京,赵启峰律师)邮箱:[email protected](北京) 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
责任编辑: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