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立案追诉、量刑处罚标准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峰博士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赵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五条、第六条,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标准要根据挪用公款后具体的行为分别判断,具体如下:一是
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五条、第六条,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标准要根据挪用公款后具体的行为分别判断,具体如下: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二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如果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二、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所谓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如下:(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三百万元以上)且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三百万元以上),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或多次挪用公款,或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且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7)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8)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五百万元以上),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或多次挪用公款,或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9)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0)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11)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加重处罚。(12)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如果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并累计达到数额较大的时间算起,挪用公款数额应按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定。(13)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4)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16)犯有挪用公款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2)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3)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4)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5)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7)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具有上述情形,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编者注:本文为赵启峰律师团队整理,转载请注明。有关刑事犯罪辩护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13910472114(北京)。赵启峰博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欢迎登陆我们的网站:http://www.rucxsbh.com/手机:13910472114(北京,赵启峰律师)邮箱:[email protected](北京)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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