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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话语、人格承诺与他者异议

来源:逸斋文存 作者:逸斋文存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虚舟吹沙录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gsbh/article_2013042682163.html 据说,人能言说,与禽兽有异,故能结为社群,衍生文明。这种言说的文明形态逐渐发展,乃有所谓公共场域、话语政治的种种营建。涉及公共性,即诉求沟通性。那么,此中的话语便需有
虚舟吹沙录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gsbh/article_2013042682163.html 据说,人能言说,与禽兽有异,故能结为社群,衍生文明。这种言说的文明形态逐渐发展,乃有所谓公共场域、话语政治的种种营建。涉及公共性,即诉求沟通性。那么,此中的话语便需有多元的互动,进而需要践行互动的规则与责任,实际则需要一种意志人格,如此方能有效沟通,并从而形成更好的认知,运行更好的秩序。欧美学者在研究决策科学化时更提出“公民认识论”的概念,即在专家研究之上,对于影响公众的公共政策,还需要公民进行民主性的最终判定。哈贝马斯所谓“商谈伦理”也强调此点。宪法学家尼诺进一步提出“慎议民主的宪法”这一概念或面相,也可以说是针对类似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哈贝马斯所重新确认的“理性”,已不完全是近代启蒙中的流俗知见,即单面主体的独白言说--换句话说,任何个体在认知结构上都只具备感性和知性的能力,只是借此力求接近理性的状态;而就认知的对象来说,个体能够把握到的也只是局部的经验现象,而不能直接把握到理念本身。因此,任何个体都不能完全占据某种主义立场,即不能认为自己垄断了某种普遍价值及其公共方案的判准,无论是“自由宪政”还是别的什么。我们所能追求的,只是在多元共商的框架下合理发挥每个个体的主观认知,并在这一认识基础上来进行共思,促成民主决策。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只有在多元性中,理性的同一性才是可理解的。这是一种理想,但通过人们的实践,其得以与不尽理想的现实诸像共存,进而可能构成一种带有规范性的张力结构,而这却是人权民主得以存续的一个条件。  遗憾的是,我们不时还能看到一些背反的现象,甚至当中的一些人口口声声自由德性,干的却是实质有损公民认识、理性共思的事。例如高谈各种理念口号,却容不得一点异议,或者说,他们自我解嘲可以,旁人提出异议则不行。而倘有批评,他们有时并不能正面反驳,却只是引发勾心斗角的语意猜忌,或利用某些话语特权竭力抹黑批评者的动机、资格和作为等等来掩盖和回避问题本身。同时,他们可以一面矫饰以所谓“爱”和“恕道”或随时切换来的“什么”,既示弱于强势,又讨好于公众;而另一面却仍愤于一己私利受挫,一旦时机得宜,便继续在公共言说中夹带私货、弄文暗骂,不时发泄其报复性的“正义快感”。对于批评异议,如果并无其事,有教养者大多一笑置之,而确有深思者则能从容辨论,具体论点也有望借此得到进一步澄清,从而深化公众的理解,此正所谓“真理不辨不明”、“理愈明而用愈广”。倘只是如上述背反者那样怨恨不已的无底线刻薄,倒让人真觉得戳到此辈痛处,生出“此地无银三百两”之感。往往倒是这样的情况,即如果前后对比其论说文字和行文语气,有心者常能发现批评确证;而其受到批评后的多变反应及阴损言谈实际上恰恰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对其的批评。这倒让我们想到某些泛起的旧案,当中的嫌疑人也有类似的心理行径。正如林肯所说,“你可以在一定时间里欺骗所有人,你也可以在所有时间里欺骗一些人,但你不可能在所有时间里欺骗所有人”。  当然,某些人在某些时候还会以所谓“人性的无赖假设”、“残酷的政治斗争”或“江湖的道义规则”云云加以辩解。但是,这些东西究竟是我们要不断克服的缺陷,还是要加以利用的益处?这些到底只是我们的某种现实问题情境或出发点还是糅合进目标蓝图的正当理据?如果没有一个理想价值或相应共存的异议他者作为张力的另一端,那么某些人展示于众人并希求应和的“自由宪政”或其他理念实质上又是什么?又与众所批评的当权者做派有何区别?某些人又有何资格能以某种实质上的道德判准和价值立场来蔑视侵压不同的他者?借用潘光旦先生在《外人评论与我之自省》中的一段话:“我们应知没有批评做配合的自我尊信是虚妄的,是不足为凭的,其最后必须付出的代价是夸大狂,是人格或国格的破裂,疯人院中,国族兴衰的历史里,尽有其例,当代的昭鉴也就不一而足。当前国是的危机虽多,无疑的这是最严重的一个。”  公共话语中的言说者之所以得到信服,是因为他们通过具体的话语实践使得公众对其产生某种正面认知。稍微展开来讲,这种认知是确认言说者存在一种自我筹划;这种自我筹划作为一种实践意志又体现为遵守规则、善尽责任的自律道德以及相应的持续一致的论说承诺。通过这种自我筹划的宣示,言说者表明一种自我人格;公众或特定机构则基于对此的认可而赋予其某种公共话语权。但如果言说者不能“保守”这种自我筹划,未能善用公器,实际上等于破坏自我的人格承诺;那么,他也就不再有资格享有这种话语特权,也不再有资格要求他人给予公义性的尊重。而这样的言说表现当然也更谈不上所谓“爱的自由教育”或“做好自己”的“人心”、“德性”云云。更要害的问题是,这样的一己作态伪装成了公共舆论,持续侵蚀着可能的公共理性,同时也可能违背了“公民教育”的本意,而更接近潘光旦先生所批评的“公民宣传”。这与其说是善待公众,不如说是侮辱公众。最后积非成是,或然性的危害就可能质变为必然性的毁灭。如果说整个公共场域最终会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坍塌成废墟,那么根源之一也就在这类“话语内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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