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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里案要点概述

来源:取法乎上 作者:取法乎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写作时间 2007年 一九六〇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作出了一系列的判决对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作出了革命性的变革。首席大法官沃伦是这场革命主角,由他担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时代被称作沃伦法庭时期。这期间的许多判决改变了刑事司法体系中种种不正义,被告人的权
写作时间 2007年  一九六〇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作出了一系列的判决对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作出了革命性的变革。首席大法官沃伦是这场革命主角,由他担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时代被称作沃伦法庭时期。这期间的许多判决改变了刑事司法体系中种种不正义,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彰显,而对于法律执行人员而言,最高法院的判决使得他们的工作在程序上添加了许多限制,对执法者而言案件变得更棘手难办了。尽管如此,沃伦法庭却从未使得办理案件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变得更为危险,因为也正是在沃伦法庭时期,最高法院确立了当执法者其基本的人身安全存有危险之虞时有利于执法者实施搜查的一系列判决。其中最为有代表性的即是特里Terry案。  该案中,警官观察到特里与另两名同伙站立在街角,三人轮流走下街道到附近的一家商店往里面窥视然后折回到街角。这样的情形在超过十分钟的时间内反复发生了多次。一名有着三十九年经验的便衣警官将一切看在眼里,他凭借其训练和经验相信他们三人打算马上抢劫这家商店。警官考虑到他们可能有枪支,于是他靠近嫌疑人,表明了警察身份并询问他们名字。当他们支支吾吾说不清楚话时,警官猛然抓住特里,将他翻转在身前,于是警官和特里与特里的两名同伙两两向面对,特里隔开了警官和他的同伙。警官从上往下拍打了特里的衣服外层他触摸感觉到特里的胸口袋处有一把枪。警官脱下特里的衣服从口袋里取出了枪。在拍打搜查其余两人时警官从其中一人的口袋里也发现了一把枪。警官取走了枪并以藏匿枪支逮捕了三人中两名持枪者。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特里遭到的人身扣押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管辖的情形,但是第四修正案只是要求禁止不合理的扣押。因此本案要回答的问题是,这次发生在马路当街的扣押人身在当时的情势下是否不合理。首先法院关注了一项经常被州检察官和警官使用的论据,即:在应对处置发生于街头、迅疾展开、且通常又具有危险性的事态中,警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灵活反应,这与警察掌握的信息数量有关。出于这个目的,有必要区别“截停”与“逮捕”(或是对人身的“扣押”),也有必要区别“轻拍搜身”和“搜查”。因此,警察应当被允许截停下某人并针对其可能与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嫌疑进行询问并在此目的内可以短暂留置其人身。对于遭怀疑持有武装的人员,警察应当有权力为查获武器拍身搜查。而如果通过截停后的停留问话和拍身搜查获得了“合理可能”相信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警察应当被授予实施一次正式“逮捕”的权力,同时也被赋予实施一次基于逮捕权力的附带完整“搜查”嫌疑人的权力。  最终这一论点说服了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执法人员可以依据合理怀疑停留特定人员并对其人身进行留置,如果执法人员有合理怀疑相信被停留嫌疑人有武装或是具有危险性也可以对其实施简易的拍身搜查以确定其是否持有武器。  判决指出,“发生在街头的公民与警察的遭遇形式其丰富多样性令人难以置信。从完全友好式的互致问候彼此交换有用的信息,到涉及到逮捕、人身伤害甚至生命损失的持有武装人员间的敌意对峙。况且敌意对峙也并非全是一种样式。有些是以足够友好的方式开始,只是在谈话中注入了一些不能预料的因素后才转而成敌意。”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承认,仅仅在履行保护公众生命财产的工作时警察就不得不面临多种多样的情形,这些情形可能是紧张的不确定的急速发展演变的各种情势。警察不能总是等待出现“合理可能”时才执行逮捕,总要有一种办法使得警察在有合理怀疑认为有人卷入犯罪并具有危险性时能够保护自己开展调查,而且这种办法又要让警察有足够灵活度应对快速发展的情势。在这种情势中警察需要的是符合实际基于常识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而特里案中警察的做法即符合这种需求。  在特里案中,首席大法官艾尔沃伦代表最高法院发表司法意见(这也是州警察与联邦警察在执法中恪守的生存之道),表达了以下的论点。“如果要求警官在履行职责中去冒不必要的危险这当然是不合理的做法,美国的犯罪人员有持有武装实施暴力的长远传统,这个国家里每年有为数众多的法律执行官在履行职责中被杀死,更多的数以千计的法律执行官负伤。几乎所有的这些死亡和大部分的伤害都是由刀具和枪支造成的。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不能遮蔽自己的眼睛,无视法律执行官和其他可能遭受暴力犯罪的受害人在缺乏合理可能去执行逮捕的场合中的需要。当警官有正当理由相信他近距离接触的、正调查其可疑行为的个人持有武装并对警官个人或是他人产生当即的危险之时,如果否认警官有权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去确定是否该嫌疑人实际上携带有武器弱化物理伤害的威胁,这显而易见是非常不合理的做法。  但是,警官能够采取什么“必要的措施”呢?最高法院的司法意见中对此做出了回答。  WE MERELY HOLD TODAY THAT WHERE A POLICE OFFICER OBSERVES UNUSUAL CONDUCT WHICH LEADS HIM REASONABLY TO CONCLUDE IN LIGHT OF HIS EXPERIENCE THAT CRIMINAL ACTIVITY MAY BE AFOOT AND THAT THE PERSONS WITH WHOM HE IS DEALING MAY BE ARMED AND PRESENTLY DANGEROUS, WHERE IN THE COURSE OF INVESTIGATING THIS BEHAVIOR HE IDENTIFIES HIMSELF AS A POLICEMAN AND MAKES REASONABLE INQUIRES, AND WHERE NOTHING IN THE INITIAL STAGES OF THE ENCOUNTER SERVES TO DISPEL HIS REASONABLE FEAR FOR HIS OWN OR OTHERS’ SAFETY, HE IS ENTITL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HIMSELF AND OTHERS IN THE AREA TO CONDUCT A CAREFULLY LIMITED SEARCH OF THE OUTER CLOTHING OF SUCH PERSONS IN AN ATTEMPT TO DISCOVER WEAPONS WHICH MIGHT BE USED TO ASSAULT HIM.  在司法意见中可以找到这样的文字,我们认为:“如果警官观察到了不寻常的举动引起警官根据其经验得出结论:犯罪活动可能即将发生并且警察所将要面对的人持有武装并具有即时危险性;那么,在调查这一行为的过程中,如果警官表明了其警察的身份并做出了合理的询问,同时在遭遇的开始阶段不存在什么能打消警官对于其自身和他人安全的合理恐惧的事项,那么警察有权利出于保护其个人和在当场范围内的他人的目的,针对这些人员的外层衣服实施一次试图发现可能用来威胁警官的武器的受到审慎限制的搜查。”  也就是说,在街头遭遇的场合中,方便记忆的规则是:  1.当警察产生出合理怀疑,认为某人已经或正在或即将实施犯罪,警察可以扣押并限制其人身一段合理的时间。仅仅出于合理怀疑,警察有权实施扣留人身,但是如果要实施一次逮捕则必须具有合理可能作为依据。  2.在扣押人身中,如果警察进一步产生出合理怀疑认为正在处置中的人持有武装或具有危险性,警察可以实施拍身搜查,也就是对衣服的外部自上而下轻快拍打,目的是确定其是否持有武器。仅仅出于合理怀疑就可以实施拍身搜查,但是警察如果要实施一次逮捕则必须有合理可能作为依据。  3. 如果发现有隐藏的武器,警察可以将武器扣押。警察可以指控相关人员持有隐藏的武器。  如果警官或是其他执法人员能够清晰的讲述出暗示犯罪活动确在身边上演的事实,而特定之人即是已经、或正在、或即将实施此类犯罪之人。警官即可以使用合理的武力短暂停留该嫌疑人并对其进行询问。这是警官可以使用的最便捷的调查程序。此时这种接触并不是基于被询问人自愿性的接触。换而言之,警官可以对嫌疑人进行短暂的调查询问并停留他的人身在合理的时间段内限制其自由。  在仅仅存在合理怀疑之时警官不能实施完整的搜查,当警官能够清晰表达出他有合理的怀疑认为被停留询问之人当时可能有武器或具有危险性之时,警官能实施的搜查也只是出于保护自己和第三人的目的对嫌疑人外层衣服实施拍打,这种拍身搜查直接的、且唯一的目的只能是找出武器。当然如果在拍身搜查中合法地发现了其它的事实和新的情势。并依此形成了足以支持合理可能的事实和情势,则可以对嫌疑人实施完整的搜查。  清晰表达的合理怀疑所依据的事实往往包括:怀疑嫌疑人实施的是闯入建筑物的犯罪行为,因此很可能携带有入室所需的工具,比如螺丝刀、撬棒等明显可以用来作为武器使用的器具。或是警官仅仅需要清楚表述出嫌疑人的衣着显示其可能暗藏武器,如衣服的口袋凸起或衣着过厚臃肿等。【作者简介】蒋天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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