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邓世运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邓世运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7月27日,最高检发布消息,湖南省张家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程丹峰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公开报道显示,程丹峰是江西省委原书记苏荣的女婿,所以此案备受关注。什
7月27日,最高检发布消息,湖南省张家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程丹峰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公开报道显示,程丹峰是江西省委原书记苏荣的女婿,所以此案备受关注。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与斡旋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何区别?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罪名之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该罪进行了深入解读,详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读与辩护》一文。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该注意与斡旋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区分,其区分主要在于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一、从犯罪主体来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斡旋受贿(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二、从客观方面来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是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关系密切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密切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斡旋受贿(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邓世运刑事律师网微信号:xslvshi(←长按复制)与您分享我们在刑事领域的知识、经验和见解,欢迎关注邓世运刑事律师网。
责任编辑:广州刑事律师邓世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