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天灾并非人祸 是鉴定扭曲了客观事实
来源:王久毅 作者:王久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律实务 【案例分析】是天灾并非人祸是鉴定扭曲了客观事实 【案情】2013年6月18日,原告崔某与被告程某签订《施工合同》(厂房房架子翻新)。被告按原告的要求施工并交付使用。因当年冬天降雪将房架子压塌,原告以质量有问题提起诉讼。 【判决】2016年3月26
法律实务 【案例分析】是天灾并非人祸是鉴定扭曲了客观事实 【案情】2013年6月18日,原告崔某与被告程某签订《施工合同》(厂房房架子翻新)。被告按原告的要求施工并交付使用。因当年冬天降雪将房架子压塌,原告以质量有问题提起诉讼。 【判决】2016年3月2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牡东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被告不服,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为由提出上诉。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笔记认为,是天灾并非人祸,是鉴定扭曲了客观事实。原审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因为争议的标的物是在违章建筑物上施工的,但是理由是错误的,因为施工人依法无需要资质;处理的结果也是错误的,因为违反《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主要理由是: 一是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个法定证件不齐的建筑物。该建筑物没有土地使用证,在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档案中没有登记、没有记载,农业用地变更为工业用地没有任何审批手续;该建筑物没有规划许可证、建筑许证、施工许可证,是一个违章建筑物。至于房屋产权证,是违规办理的房屋产权证。面前,中共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纪委已经对办证的工作人员进行立案,正在查处之中。 二是一个没有施工图纸、没有施工标准、没有约定验收方式的施工合同。该合同是按委托人要求的材质、结构施工的合同。按建设部的规定,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无需施工资质;私建住宅不属于《建筑法》调整的范围。所以工程质量技术鉴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本案来说,鉴定没有实际法律意义,是一个把简单的事实,人为地搞复杂化的结果,扭曲了客观事实。 三是一个实际交付使用并全面履行的施工合同。客观事实是:施工人按委托人的要求施工,经过委托人验收,已经实际交付委托人使用。按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交付使用的视为质量合格,无需要验收。 四是房架子倒塌是天灾并非人祸。据当时黑龙江省气象台预报有雪灾,通知做好抗雪防灾的准备。由于原告疏忽大意,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房架子倒塌。事实上,牡丹江市房架子倒塌有多家。这是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导致,与施工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就是客观事实。虽然,客观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一在强调:法律事实,要更加接进客观事实,还原客观事实。 五是既然原审判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就应当按《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处理的规定处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明知是违章建筑物的情况下,委托继续上诉人(原审被告)进行组织施工,主观过错明显,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另外,原告(终审被上诉人)主张房屋租赁费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决,并且应当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作者:王久毅、邱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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