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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问题分析

来源:叶江湖律师 作者:叶江湖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民法 法律 律师实务 民法 侵权 老虎伤人 【原创】作者 叶江湖律师事件回顾2016年7月23日下午,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据初步调查,事故发生在当事游客自驾车过程中,游客私自下车受到老虎攻击。[1]据介绍,当时
民法 法律 律师实务 民法 侵权 老虎伤人 【原创】作者 叶江湖律师事件回顾2016年7月23日下午,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据初步调查,事故发生在当事游客自驾车过程中,游客私自下车受到老虎攻击。[1]据介绍,当时当事游客的车辆还行驶在东北虎区,看到女游客突然下车,附近巡逻车辆上人员立即用大喇叭向其示警“不能下车”,女游客迟疑了下,但还没反应过来就被老虎袭击。由于园内野生动物处于散放状态,动物园有多项安全防护要求及措施。例如自驾游入园时,要求每位游客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游览前及游览过程中提示游客不得私自下车、注意人身安全等。园方跟自驾车游园车主签署的《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中明确写道,“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的自驾车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景区沿途多处也设置了“珍爱生命 禁止下车”、“网外有虎 禁止下车”的标识,而园内也有工作人员巡逻及广播提示,但当事游客仍放松了警惕。[2]事发当时,巡逻车及时发现,用高音喇叭警示游客迅速回到车内,并向现场赶来,但为时已晚。[3]据了解,该动物园是一家民营企业。[4]??事发时园区监控视频截图??[5]?? ??? 以上是延庆区委宣传部、人民网、新华社等机构和媒体就该事件所披露的信息,该案件的完整事实情况还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和认定。本文仅基于上述已披露的信息对有关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分析。????上述情况总结一下,有以下几项关键点:一,园方与游客签署了协议,约定有关注意事项和免责事由;二,游客违规下车受袭,致一死一伤;三,园方已尽一定的提示和施救义务;四,该动物园是一家营利性的民营企业。本案中的法律责任涉及游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关监管部门可能存在对该园经营管理的监管失职而产生的行政责任,以及动物园经营者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责任。本文仅分析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此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游客须因其过错行为自负全部责任吗?园方是否因其已尽一定的提示和施救义务而免责?或者由双方共同分担损失?为回答这些问题,须先明确以下事项。一、动物园与受害人所签署的《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受害人与动物园在购票、付款以及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时,双方即订立了一份游览服务合同,《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是游览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虽然不能肯定,但一般来说,《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是该园在经营中通常使用的格式模版,不太可能单独就受害人的本次游览另订合同。因此,《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在法律性质上属格式合同。而对于格式合同有关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和含义解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专门的规则。二、商法视角:该动物园的营利性及其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过错程度和法律责任的认定的影响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同,各国(地区)商法一般都对商行为的实施者设定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之所以对商行为的实施者规定加重责任,主要有两大原因:其一,商行为的实施者理应具备较高的经营能力,应在行为过程中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其二,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在保护营利的同时,基于公平原则,也应赋予商行为的实施主体以严格的法律义务与责任。[6]该动物园是一家营利性的民营企业,作为商主体,相比于公益性的动物园或其他类似主体,其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并适度加重其责任。我们在分析此类案件,界定动物园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其是否具有过错以及最终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责任大小时,应对其商主体属性加以考虑。三、动物园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7],动物园对受害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园区内“禁止下车”的警示牌[8]???? 从已披露的现有信息看,动物园已在协议中告知危险,在园区设置“禁止下车”醒目标识,园内有工作人员巡逻及广播提示,工作人员在受害人私自下车时及时发现并用高音喇叭警示速回车内,受害人受袭时工作人员及时赶到并施救。可见,动物园已尽到一定的提示和施救义务,但这是否足以说明其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这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点。我认为并没有。野生动物园内散养着虎、狮、熊等大量的高危险性动物,自驾游中游客的安全仅靠自己车辆的保护。在园内游览时,可能出现一些意外事件,如车辆着火、翻车或大型动物攻击车辆等,而使得游客不得不下车,或者游客因疏忽或危险警戒性不足等私自下车。而且,游客所驾车辆不同,其坚固程度也不同,在大型动物攻击车辆时,车辆能给游客的保护程度也就有所不同。是否所有游客所驾车辆都足以给游客提供足够的保护?当然不是。并且,在园内,凶猛动物的袭击经常是瞬间完成的,施救难以及时。从游客自驾进入园区,就面临这些危险。而动物园对这些潜在的危险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听之任之,仅靠提示和难以及时的施救当然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可见,动物园在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本身具有过错。如果让动物园仅承担危险提示义务和在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而把对上述危险的控制义务推给未受过专门训练的游客,显然不合理。因此,动物园虽已尽到一定的提示和施救义务,但它并示完全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其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四、《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中免除动物园责任的条款无效《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提示了危险,告知严禁下车,若违规责任自负。该协议书属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条和53条的规定[9],其中关于受害人违规私自下车而受损害的免责条款,因其免除动物园应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以及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而无效。因此,动物园不能以此免责条款为依据,主张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五、动物园的责任承担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是附带“但书”的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侵权责任如何确定的一般性规则,它所采用的归责原则是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须承担责任。该条规定的“饲养的动物”不是野生动物,也不是动物园饲养的动物,[10]通俗的说是指“家养”动物。《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的是确定动物园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的规则,其采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对于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不承担责任。上述两条规定中,第78条规定为一般性规定,适用于一切饲养动物损害案件,而第81条规定为特别性规定,只适用于动物园的动物损害案。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本案应适用第81条规定。但第81条规定有其不合理之处——家养动物致损尚须适用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拥有数量不等的凶猛动物的动物园却适用降低责任标准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样的立法降低了动物园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责任,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不利。但在立法修改之前,只能适用现行规定。从上述第三点的分析可知,动物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其已尽一定的提示和施救义务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六、受害人的过错及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受害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极度危险的情况下仍然违规下车最终受袭,显然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其自身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该规定,因受害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在认定动物园的责任时,可以予以减轻。结论综合以上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受害人在明知极度危险的情况下违反约定私自下车,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其对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中关于因游客违规下车而免除动物园责任的条款无效,动物园虽已尽到一定的危险提示和施救义务,但其仍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其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动物园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因此,动物园仅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并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因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动物园的责任。另外,因该动物园是营利性的企业,在认定责任时,应考虑到动物园的商主体属性,而适度加重其责任。题外话 笔者认为,野生动物园自驾游极度危险,应取消此类经营活动。可以考虑改为由动物园提供特制车辆,并配备司机、管理人员和专门的安全保护人员和防护设施,让游客乘坐该车,遵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并在发生意外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只有在动物园能够提供足以保护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开放此类经营活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熊爪扒上车窗的瞬间[11]???? 上图为事发动物园内,某游客自驾游时,大黑熊扒在车窗上的瞬间。不知道这个叫大黑熊还是大狗熊?成年黑熊体重可达三四百公斤,虎、狮一般可达两百公斤左右,看过小李子的《荒野猎人》的人都知道熊的攻击性。这扇车窗能否抵挡得住三四百公斤重的大熊的攻击?如果是一群呢?????野生动物园自驾游是否应取消,你怎么看?另外,从本案中,你是否看到了当事人契约精神的缺失,以及对自己签署过名字的承诺的漠视?生活中你是否也有类似的经历?以上的分析有失偏颇,仅供参考。[1] 北京市延庆区委宣传部官方博客.自驾游游客私自下车,野生动物园老虎意外伤人[EB/OL]. http://blog.sina.com.cn/u/2357622927. 2016年07月27日访问。[2] 新华社.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游客1死1伤 命丧虎口谁之过?[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6-07/24/c_1119270924.htm. 2016年07月27日访问。[3] 人民网.被老虎咬伤游客脱离危险 亲友:误认为已出虎园[EB/OL]. http://bj.people.com.cn/n2/2016/0725/c82840-28721529.html. 2016年07月27日访问。[4] 人民网.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 老虎伤人致1死[EB/OL]. http://bj.people.com.cn/video/n2/2016/0725/c347619-28723609.html. 2016年07月29日访问。[5] 同前注[3]。[6] 范健、王建文.商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1。[7]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8] 同前注[3]。[9]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10] 参考杨立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J].法学,2013,(7):26。[11] 陆岗.两游客遭老虎袭击 图揭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自驾游(图)[EB/OL]. http://ah.people.com.cn/n2/2016/0726/c227142-28728456.html. 2016年07月29日访问。 作者:叶江湖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主要执业领域为商事法律事务,业务涵盖商事诉讼、仲裁与非诉法律事务。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电话、微信:18911652668。欢迎社会各界同仁交流分享。知识的创造,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欢迎转发和分享!声明:本博客上的所有文章均为原创作品,为保护知识产权,转载须全文转载,不得删改!并勿必在文首以醒目字体注明作者、文章来源和原文链接!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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