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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件解析:构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来源:若木江苏福朋李自刚律师 作者:若木江苏福朋李自刚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专业 原创 2016-07-13 法信 法信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推出“中国审判指导丛书”之《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4辑(总第64辑),其中涵盖不少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问题,本期法信小编以该书“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为中心,第一
专业 原创 2016-07-13 法信 法信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推出“中国审判指导丛书”之《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4辑(总第64辑),其中涵盖不少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问题,本期法信小编以该书“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为中心,第一时间整理相应的裁判规则、最高法意见及相关案例规则,为民事审判实务提供指导与参考。 推荐案例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需提供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不能提供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大连海岸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天津街支行、大连海岸东方置地有限公司、大连欧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清明、西庆国其他撤销权纠纷案本案要旨:案外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需满足主体要件、程序要件、时间要件、管辖要件、实体要件和结果要件,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属于未满足实体要件,法院应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案件解析: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是关于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制度,是针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的方式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程序,以撤销或者变更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为目的,以救济未参加诉讼的原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功能,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较多相同或者相似的法律价值和功能。(注:参见吴兆祥、沈莉:《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诉讼代理制度》,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23期。)因第三人撤销之诉实质上为对已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故对于构成要件需严格把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主体要件: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该条规定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程序要件: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是指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不是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观事由造成。第三,时间要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此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第四,管辖法院: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做了特别规定,不适用其他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五,实体要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内容错误”,是指裁决事项有错误,应当仅限于实体处理内容,主要是因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实体处理错误,这一点上,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存在区别。“有证据证明”,指第三人除了要提出其诉讼请求外,还必须同时提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第六,结果要件:损害其民事权益。即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造成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该错误内容,这就要求错误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前四个要件属于人民法院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就应予以审查的内容,审查后,对于符合上述四个要件并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应予以受理。后两个要件属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认定的内容,要件是否满足决定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其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投资公司是以原告身份,以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为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请求撤销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理由是认为其部分裁决事项有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故从形式上看,其提起的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分析其要件,管辖方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系由辽宁高院作出,投资公司正是向辽宁高院提起本案诉讼,故符合管辖的规定;对于主体要件、程序要件和时间要件,一审判决书中做了分析,对方当事人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现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实体要件和结果要件是否满足,即投资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辽宁高院(2012)辽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关于“对已设定抵押的1740套中的578套在建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裁决事项存在错误、是否损害其合法权益。其中,认定裁决事项是否存在错误为前提,若不存在错误,就没必要进一步审查是否损害其合法权益。具体至本案,辽宁高院(2012)辽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认定置地公司应向建设银行偿还借款,并且建设银行对1740套在建房屋成立抵押权。而投资公司请求撤销的只是对其中578套房屋的认定,因此,其实际上只是请求部分撤销。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应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故本案争议焦点就是投资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该判决关于建设银行对该578套房屋成立抵押权的认定存在错误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对此,二审判决首先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规定,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认定建设银行对涉案578套在建工程已经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抵押权。投资公司虽主张抵押登记虚假、抵押无效,但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其次,二审判决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对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分析,认定其关于“在建设银行抵押权设立之前已经成为所有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认定其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578套在建工程享有可对抗建设银行抵押权的权利。综上,投资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决事项存在错误,故二审判决在此基础上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投资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以上内容摘自:《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分析》,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4辑(总第64辑),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6月出版。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于蒙。) 法信 · 相关案例1.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需满足主体要件,即是原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否则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陈日瑛撤销之诉案本案要旨:在原诉讼中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具有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若不是原案件中的第三人的,无论其是否曾申请参加原诉讼,均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16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4.01 2.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予受理——高贤文物权纠纷案本案要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材料初步证明发生效力的调解书部分内容错误,并损害了其民事权益,且在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法院应予受理。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38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1.15 3.与当事人存在与本案无关联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案外第三人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天津某公司诉安徽某公司撤销权纠纷案本案要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的适用应以严格审查第三人是否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的前提,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以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主张撤销之诉的,法院应不予支持。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5年8月26日第7版 4.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后的6个月内提出——互通公司撤销之诉案本案要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权利,其动态时间界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新法实施后的6个月以内,且该期间为除斥期间,因此,2012年6月30日以前知晓原案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当事人,不享有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权利。案号:(2015)川民终字第25号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年第16期 5.第三人撤销之诉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不包括普通债权——徐明与陈娓、陶峰等撤销之诉案本案要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体条件之一即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该种民事权益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而普通债权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所保护的范围。案号:(2016)浙01民终305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4.27 法信 ·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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