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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东:从“反正义的公平”到“底线正义” :基于转型中国一种典型社会正义观念的政治哲学分析(二)_daydayup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孙国东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6-25
摘要:从“反正义 的公平 ”到“底线正义 ” —— 基于转型中国一种典型社会正义 观念的政治哲学分析 (二) 孙 国 东 本文初稿全文首发于《人大法律评论》 2016 年卷第 3 辑(总第 22 辑); 此处刊发的是最新修改版,引用请核对原文。 内容提要: 转型中国社会

从“反正义公平”到“底线正义

——基于转型中国一种典型社会正义观念的政治哲学分析(二)

孙 国 东



本文初稿全文首发于《人大法律评论》2016年卷第3辑(总第22辑);

此处刊发的是最新修改版,引用请核对原文。


内容提要:转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的理论建构,具有三大历史规定性条件:转型的“进行时”,需为中国追寻“另类现代性”道路保留必要的想象空间,并兼顾理论建构的开放性、针对性和可行性;正义问题的共时性和整体性,需要把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正义问题统合起来;重大“正义事项”的未决性,需仍将视角聚焦于社会基本结构层面。

正义是“一致性”与“应得”(dues)的结合,即比较原则与非比较原则的统一。前者界定了正义的形式要素;后者包括法律权利(rights)和道德应得(deserts),界定了正义的实质要素。所谓“反正义的公平”,是指符合一致性要求、但不符合“应得”要求的一种正义观念。它包括两种形态:“法律外的反正义的公平”和“法律内的反正义的公平”。这种正义观念的“话语”特质和机会主义特性,既使转型中国的各种社会抗争行动具有了泛道德的证成依据,亦加剧了“反正义局面易循环”的乱象。

中国文化中的机会公平传统、20世纪人民共和革命所形成的“后习俗的”道德意识结构、当代中国实践哲学中的“权利话语”及当下中国缺失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分别为“反正义的公平观”的产生提供了思想渊源、意识结构、话语基础和“背景制度”。

保障经济正义/分配正义(落实“实质性的机会公平”和“差别原则”)、建构公共商谈(公共自主)的政治机制、厉行法治,是超克“反正义的公平观”的三个方向。从罗尔斯自尊的社会基础及自由优先性适用的特定文明条件出发,转型中国作为“非丰裕社会”应当坚持经济正义(分配正义)的优先性。基于对自尊的社会基础、罗尔斯分配正义原则适用的制度前提、转型中国经济正义问题特殊性等的分析,转型中国的经济正义应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配给正义”。转型中国的“底线正义”诸原则,应包括如下“词典式”序列:经济正义原则(实质性的机会公平原则、差别原则)与政治正义原则(商谈民主原则、法治原则)。


关键 词:正义、公平、应得、话语、分配正义、公共商谈


二、“反正义的公平观”的生成机理


“反正义的公平”观是如何形成的?它遵循着怎样的生成逻辑?接下来,我们就将探讨这一问题。

根据福柯的话语理论,

任何话语都可以被看作包含着许多可以相当容易辨识出的成分:对象(其研究或产生的事物),操作(operations)(对待这些对象的方法和技术或方式),概念(在学科中可以常规地发现并可能构成该学科的独特语言的术语和观念),以及理论选择(那些在学科内可以获得的不同假设、理论甚至可能是假说,并且可能会强制——比如说——物理学家在相对论与量子力学之间做出抉择的倾向)。

福柯对“话语”要素的上述揭示,为我们分析“反正义的公平观”提供了一个认识框架。它启示我们:可以从其言说方式、概念体系、理论取向及所塑造的对象入手,探究话语的生成机理。进一步来看,上述四个方面大致分别对应着促使某种观念得以形成的思想渊源、意识结构、话语基础和“背景制度”(即社会基本结构)。换言之,一种政治观念(或具有政治性的社会观念),常常是由思想渊源、意识结构、话语基础和背景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共同塑造而成的。其中,思想渊源可以通过提供政治观念的历史逻辑或认识起点,塑造其言说方式(操作);意识结构可以通过限定其认知框架而限定其概念体系的性质(概念);话语基础可以通过证成其正当性基础而确立其理论取向(理论选择);背景制度则可以通过社会基本结构的限制而塑造其实践运作逻辑,从而使其以特定形态呈现出来并产生某种社会后果(对象)。

大体来说,中国文化中的机会公平传统、20世纪人民共和革命所形成的“后习俗的”道德意识结构、当代中国实践哲学中的权利话语及当下中国缺失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分别为“反正义的公平观”的产生提供了思想渊源、意识结构、话语基础和背景制度。


(一)仁爱、机会公平与“反正义的公平观”


不言而喻,中国文化的“大传统”是儒家,但究竟是儒家中的何种传统占据主导地位,却需要进一步辨析。在这方面,如果与同属儒文化圈的日本对比,就能更清楚地凸显出中国儒文化的特色。已有论者指出,与日本的儒文化更注重“礼”(及其被神道教转化而来的“忠勇”)不同,中国儒文化更注重“仁”。从历史上看,儒学在日本德川—江户时代(1603-1867年)臻至鼎盛,并直接参与了现代日本人文化心理结构的塑造。李泽厚曾分析了日本以“和魂汉才”的精神,吸纳朱子学和阳明学所导致的后果:“在中国儒学,不管是朱子学或阳明学,都是‘仁’重于‘礼’,对内在心性的主动塑造和要求远重于对外在规范的严格遵循和顺应。”被神道教改造的日本儒学则是“礼”重于“仁”,“它虽然输入了朱子学和阳明学,但其神道教与经验论结合所致力的是外在理性的建立,即对行为规范、姿态仪容等礼文细节的坚决确立和严厉执行”。由此,便导致了中国儒学重“仁”与日本儒学重“礼”的文化分野。正如本尼迪克特(RuthBenedict)在名著《菊与刀》中指出的,

责任编辑:孙国东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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