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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东:从“反正义的公平”到“底线正义” :基于转型中国一种典型社会正义观念的政治哲学分析(二)_daydayup(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孙国东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6-25
摘要:如果说,中国文化中的机会公平传统和现时中国“后习俗的”道德意识结构,分别为作为话语的“反正义的公平观”提供了认知操作方式和概念平台,那么当代中国实践哲学中的权利话语,则为其提供了“理论选择”取向,即

如果说,中国文化中的机会公平传统和现时中国“后习俗的”道德意识结构,分别为作为话语的“反正义的公平观”提供了认知操作方式和概念平台,那么当代中国实践哲学中的权利话语,则为其提供了“理论选择”取向,即倾向以意识形态化的“权利”来看待各种正义事项。

此处所谓的“权利话语”,有意地兼顾了“话语”一词的丰富含义。它既是指关于权利的某种理论话语,也是指权利作为一种(福柯意义上的)话语。换言之,它是指为权利的意识形态化提供学理支持的某种理论模式或理论取向。在当代中国,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分别从“义务论”(deontology)和自由主义视角对“正当”或“权利”之哲学基础的阐扬,特别是法哲学中“权利本位论”的盛行,促进了权利话语的产生。

“权利本位论”,是张文显、张光博、郑成良等论者于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提出的一种理论模式,迄今仍是中国法哲学的通行学说必须承认,“权利本位论”无论对于中国法学摆脱“阶级斗争范式”的支配,还是对于中国法哲学摆脱“幼稚”之名,乃至当代中国的权利启蒙,都阙功甚伟。然而,它也在客观上对现时中国权利话语的形成起到了塑造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由于忽视了对权利之正当性基础(justifications)的法哲学追问,它客观上为权利的意识形态化打开了方便之门。

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耶林语);对现代公民来说,权利堪称“王牌”(trumps),“它可以克服为了追求整个共同体的某个目标而做出政治决定时所依赖的某种背景性证成。”正是看到权利在现代法学/法律中的基础地位,中国法学家提出了“权利本位论”的主张:“在现代法哲学中,权利是更根本的概念,是法哲学的基石范畴,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法律实践,都应当以权利为本位。”作为一种理论模式,“权利本位论”具有如下三个鲜明特征:

第一,作为改革开放的“拨乱反正”在法学领域的(延迟)反映,“权利本位论”承载着独特的学术使命。其主要论辩对象是毛泽东时代支配(实质是取消)中国法学的“阶级斗争范式”。因此,通过确立“权利本位论”,并把“阶级斗争范式”作为“义务本位论”的典型进行反思和批判,便是合乎逻辑的结果。

第二,作为对民国以来法制现代化学说的接续,“权利本位论”承载着现代启蒙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当代中国的“权利本位论”所做的,其实是为权利在中国现代法学/法律中的地位进行“正名”的工作,因此它在性质上是一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学说。已有论者指出,早在民国时期,权利本位就已在义务本位、社会本位、义务先在、权利义务并重乃至权利权力中心等多种观念中脱颖而出,成为那时的法学通说。因此,当代中国的“权利本位论”,在很大程度上接续了民国时期的法学传统(尽管论者几乎没有引证民国时期的相关研究成果,而是自起炉灶重新立论),并在实际上承载了现代启蒙(特别是权利启蒙)的社会功能。

第三,“权利本位论”不是从法律的实践约束条件(转型中国的政治和社会—历史条件)出发的一种权利理论或法律理论,而是对中西方现代法哲学主流学说的一种学理总结和提炼。由于前述学术使命和现代启蒙的功能定位使然,“权利本位”论者并没有建构中国权利理论或法学理论的自觉意识,而是通过将现代法哲学主流学说提炼和整合为“权利本位论”,对抗“阶级斗争范式”、引领当代中国的权利启蒙。

正是源于上述历史局限,“权利本位论”主要集中于对权利重要性的一般性呼吁及对权利概念、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分类等法学命题的一般性探讨,并没有基于转型中国政治和社会—历史条件,对权利的正当性基础进行法哲学阐释。这就使得“权利本位论”总体上呈现出“重视权利启蒙,忽视追问权利正当性基础”的倾向。作为一种主流的权利学说,如果欠缺对权利之正当性基础的法哲学追问,它势必会为权利的意识形态化打开方便之门。此处所谓的“意识形态”,指称的是“意义与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即“特殊情况下意义服务于建立并支持系统地不对称的权力关系的方式”。因此,“权利的意识形态化”,指向了权利观念的绝对性、封闭性和不可置疑性,即它已成为福柯意义上表征“真理”和“权力”的“话语”。然而,权利本身是有待证成的,即有待追问其正当性基础。惟有从法哲学角度追问权利的正当性基础,我们始能确认某项权利(如前文提到的“抄袭权”及所谓“恋爱权”“亲吻权”“悼念权”云云)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应当存在;亦惟其如此,我们始能对如何“合目的地”行使权利、避免权利滥用,提供充分的法理依据。如果说,权利的启蒙可以迎合某种权利诉求“所具有的经济的、眼前的和个体的维度”,那么对权利正当性基础的法哲学追问,则可以凸显该权利“所具有的道德的、长期的以及社会的内涵”。显然,“权利本位论”视野中权利正当性基础的缺位,在客观上助长了权利话语的形成。

一言以蔽之,正是与“权利本位论”相适应的权利话语,为“反正义的公平观”提供了话语基础:它使得人们在抗争实践中,倾向以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权利,主张自己的抗争诉求。“……是我的权利,我才不管……”——这种在抗争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话语,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人们在权利与责任、权利与道德乃至权利与法律的关系中,倾向于选择“权利”,从而放弃了对权利之正当性基础的道德追问。


(四)缺失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与“反正义的公平观”


责任编辑:孙国东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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