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 磊
“一年中,环资类案件共审结91件。”6月5日,越城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环境资源庭成立一年来的案件审理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审结的环资案件中,已进行生态修复的仅占案件总量的8%。(6月7日《绍兴晚报》) 区别于普通的民事案件,环境资源案件有着自身的特点:比如污染结果具有多样性、扩散性、隐匿性、延时性的特性,而生态修复也具有周期性长、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特征。因此,污染者履行民事法律责任中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自然难以像普通民事案件那般立竿见影、权责分明,而这种差异势必导致环境资源案件“胜诉易、修复难”的结果。 面对这种结构性矛盾导致的修复周期与诉讼周期不匹配、修复结果评定与司法审判不同步的情况,人们在观念上不能用普通案件的审结率、修复率标准对环境资源案件司法审判进行评价。在机制建设上则需要多方发力,探求破解这种结构性矛盾。 转换主体关系。在污染者这一责任主体明确的情况下,需通过审判行为将双方的原被告关系转换为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损害结果评定、修复目标责任状、修复时间表、物权抵押等方式进一步确权,当一方出现违约时可以另行启动追责程序。而在责任主体不清晰或者无法查找的情况下,首先由当地政府部门承担起修复义务,相关的修复费用可以在责任主体到位之后行使追偿权。借此尽快启动修复程序,防止在审判阶段久拖不决。 转变修复形式。审判庭需积极引进环资领域的资深专家智库,不仅对污染者准确定性、定罪、评估,也提供更多的修复方案选择、修复费用预估,让污染者对修复形式进行选择,从而形成较明晰的履责路径。另一方面,对于被破坏的环境难以修复或者无法修复,亦或者是修复费用远远高于可能性收益的,可以考虑异地修复、替代修复或者货币赔偿等形式。 完善环资修复评估市场。修复评估不仅在审判阶段需要用于确定修复义务,责任主体是否履责、履责程度及状况的确定也需要跟进性评估。不仅如此,由于修复周期长,污染区域可能存在自然降解或者之前隐藏污染结果突发等变数,这就更需要一个专业性的评估机构保证客观性与公正性,相应的市场职能显然不宜再由审判机构持续跟进。 健全专业的修复交易市场。环境资源案件本身最终的目标是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那就可以允许出现替代性的修复交易市场,可以由专业的修复公司通过市场交易、买断的方式替代修复,通过专业化服务提高修复效率和修复水准,也能让不专业的污染主体从修复责任中解脱出来,在其他途径产生社会贡献,这对于社会、污染方和被污染方来说能够实现多方共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