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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律师)考试历年刑法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1999-2016)_吴情树博士(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发布时间:2017-08-04
摘要:答: 张某与郭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两人均为主犯。首先,张某与郭某将 A 骗出后扣押于外地的行为,是为索取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而非绑架行为;其次,张某与郭某将 A 出卖给陈某的行为,是拐卖妇女行为;第

答:张某与郭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两人均为主犯。首先,张某与郭某将A骗出后扣押于外地的行为,是为索取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而非绑架行为;其次,张某与郭某将A出卖给陈某的行为,是拐卖妇女行为;第三,在实施拐卖行为的过程中,郭某奸淫A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中的严重情形,由于郭某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张某对此部分的严重情形不承担加重的刑事责任。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二罪并罚;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郭某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情形负罪加一等的责任,二罪并罚。             陈某收买A的行为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但是陈某按照A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1个多月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陈某"索债"不成,将张某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该债务本身是非法的。

四、(本题共11分)

赵某(男,19838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200077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6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5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的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994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19993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2000年试卷四第8题)

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哪些人各个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1、赵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放火罪;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孙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赵某实施盗窃行为、钱某实施绑架行为时都不满16周岁,对这两项行为负刑事责任。            

2、赵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时,均不满18周岁,这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赵某主动交待放火罪的行为属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罪时,不满18周岁,这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孙某在拘留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属于法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在赵某与孙某共同实施的敲诈勒索罪中,赵某是主犯,孙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该起敲诈勒索行为由于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自首、立功、共同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被绑架的事实就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定要牢牢记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犯的8种犯罪要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自首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一定要结合刑法的规定,认定行为人到底属于哪一种共犯种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五、(本题共10分)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使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2002年试卷四第1题)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