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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防污染小结_三宝弟子若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若木江苏福朋李自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3
摘要:基于上海高院《证据百问》 证人防污染,是指证人不得旁听庭审,获知案件的相关情况,对其经历事实的记忆产生污染。另,因 “当事人的陈述”也是证据的一种,所以,如当事人同时参加庭审并陈述相关事实,也必须防止当事人和证人之间的相互污染。 下面以问答

基于上海高院《证据百问》

人防污染,是指证人不得旁听庭审,获知案件的相关情况,对其经历事实的记忆产生污染。另,因“当事人的陈述”也是证据的一种,所以,如当事人同时参加庭审并陈述相关事实,也必须防止当事人和证人之间的相互污染。

下面以问答的形式列出需要注意的事项。

、如何避免一方当事人的证人坐在法庭内旁听案件审理的可能?

答:《证据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证人作证前必须予以隔离,若证人在旁听席上旁听案件的审理,则会“污染”证人。故及时采取证人作证前的隔离措施,可确保证人能客观真实地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有多个证人要对案件事实进行作证的,法官如何有效地对证人适用隔离规则?

答:对证人进行隔离询问是《证据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一方面防止证人串通作证,另一方面也是排除证人在潜意识里受到其他证言影响的可能性,以提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隔离规则应当贯穿于整个庭审过程。首先,在出庭作证之前的等候阶段,法官应对证人采取隔离措施,例如,派专人监督,禁止证人使用通讯工具等;其次,证人逐一出庭接受询问,其他证人不得在场;第三,证人作证完毕,应退出法庭等候,等休庭签署笔录后方可离开。

、当事人本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理人与证人同时需要就同一事实接受询问时,如何处理?

答:若当事人和证人同为某一事件的知情人,需要对当事人和证人分别询问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注意出庭作证的顺序,实现与其他证人的有效隔离。若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听取了证人证言之后再接受询问,其回答很有可能受到证人证言的影响,甚至与证人串通虚构事实的可能,严重影响质证效果。由于其他证人作证时,无法要求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退出法庭,为提高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作证的可信度,应当由当事人本人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先于其他证人作证,接受询问;

2)由于当事人与其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之间存在信赖关系,因此,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证言应当作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依《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七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其效力。

、证人阅看笔录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证人无论是在作证后当即阅看笔录,还是在庭后阅看笔录,均只能阅看其所作证言部分的记录。因为,证人若阅看了当事人陈述部分的笔录内容,很可能会据此修正自己的证词,影响事实的查清。而且,若后续审理还需该证人再次出庭作证的,该证人可能会受当事人陈述的影响而改变其原有的作证内容。因此,审判人员在让证人阅看笔录时,应当注意只能让证人阅看其自己证词部分的笔录。

、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后,是否可以旁听?

答:不可以。可能会存在两个隐患:一是证人旁听后可能会在签笔录时,按旁听的案情修正自己的陈述;二是证人若需在二审等后续审理中再次出庭作证时,可能陈述不客观。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后,审判人员应让其退庭,或者视情休庭让证人当即阅看证词并签字。

、与当事人有关的旁听人员身份是否需记明笔录?

答:实践发现,旁听人员身份很少被记明笔录。若旁听人员无关案件审理的,确没有记录的必要。但是,有时旁听人员中会有一些知情人员,如“会计”、“经办人”等,这些知情人员虽然坐在旁听席上,但有可能在后续程序的审理中被提出作为证人,若旁听人员的身份情况未在笔录中记录下来,后续程序的法官(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法官、二审法官)会因不了解该证人已被污染而影响证人证言的认定。因此,对与当事人有关的旁听人员的身份应当注意记明笔录。

法规链接:

《民诉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规则》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借鉴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责任编辑:若木江苏福朋李自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