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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盯上的其实是你的房子_鸿渐(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发布时间:2017-08-29
摘要:上海司法局与上海电视台联合推出的电视节目《 法治 特勤组》,在今年2月曾报道过类似案例,上海某许女士2013年在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万,仅半年时间后债务就变成150万。放贷者诉至法院查封了她和父母居住的房产。

上海司法局与上海电视台联合推出的电视节目《法治特勤组》,在今年2月曾报道过类似案例,上海某许女士2013年在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万,仅半年时间后债务就变成150万。放贷者诉至法院查封了她和父母居住的房产。连遭打击的许女士2016年心脏病突发去世,但高利贷公司至今仍向许的父母催讨剩余借款。

经过近两年来的观察,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的王寅翼律师为这类民间借贷行为起了个名字:套路贷,顾名思义,“套路满满”。“这类‘套路贷’现在并不少见,只是真正走到法庭判决层面的并不多,很多人赔了房子也就息事宁人。”王寅翼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王寅翼近年来接触过不少类似案例,既有针对普通工薪阶层的套路贷,也有专门针对富二代、拆二代的案例。他将自己的所见所闻记录在微博上,总结成《套路贷的流派》一文。

据他观察,这些受害人有不少共同点,譬如上海户籍、有一套或多套的住房、法律意识淡薄,并且都拥有小额贷款的需求。

不过套路贷和通常的高利贷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套路贷借款方并没打算让借款人还钱,借钱不过是其侵吞房产的借口,“说白了(他们)看上的就是你那套房子,利息只是其次”。

套路贷在操作手法上也有规律:先以行业潜规则或是支付前期利息的名义,诱使借款人签下数额翻倍或是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然后通过一轮或者多轮“平账”使得借款人的借款数额不断翻倍,并做房屋抵押。借款人在签完银行转账后,贷款人拿走取款现金并留下银行流水单作为履约合同的证据。

而此时合同上的借贷双方皆为个人,这也为日后打赢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埋下伏笔。

在王寅翼看来,套路贷整个流程已经显示出“有组织犯罪”的特征,譬如多以团体作案、每个流程做得十分细致;再比如利用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借款人签署相关协议,“这类团伙甚至都配备专门的律师,指导手下怎么在合法程序下达成目的”。

张烽现任北京金城同达执业律师,此前在公证处工作多年。他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法庭或者法官的逻辑在于,要查清与合同有关的事实,首先是该合同是否真实合法地签署,其次是该合同是否切实得到履行。

为了尽量规避法律障碍,套路贷人士也会针对这两点入手,首先是保证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因此在程琳的案例中,对方借以公证手段,就是为了证明债权关系的真实有效,保证法庭无从质疑。

其次打款数额一定会与合同上的数字相吻合,以保证银行流水和借贷合同款项的流向一致,但实质上会要求贷款人以其他方式返还部分借款(也就是砍息),例如在程父案件中,贷款人就要求程父收到款项的同时,立马取出砍息部分的资金归还至贷款人。由于是现金归还因此程父无法证明资金真实去向,因此法庭仍然会认定实际借款额为合同上书写的数目,即该合同有效履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换言之,民间借贷利率高出36%的部分,即可认定为高利贷,并不受法院保护。然而这并不包括本金。

为了保证贷款金额能够顺利翻倍,套路贷合同上的借款金额会比实际金额高出许多,借此扩大本金数额。如若到期未还再追加借款,如法炮制。几番轮流下来,借款金额已经翻了数倍,但是利息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想要推翻合同很难了,除非能够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合同无效,比如伪造签字、当事人虚构等,否则只能按民事案件一般的处理方式,质疑借款利息是否合理。”张烽表示。

步步为营下,唯一能让借款人脱身的,只有抵押房产了。

合法犯罪

李中元属于“幸运”的一类人,在被“平账”前还清了账目,如今却也陷入了债务纷争。和程琳的案例略有不同,李中元并非没有还款能力,反而在还款过程中遭遇套路贷人员的各种“刁难”。

李中元在杭州桐庐地区经营一家仪器加工厂,今年1月他曾向当地某小贷公司借款10万元,“十万元的款项,实际写了53万的单子”。

由于借钱心切,外加自己此前也有过类似借款经验,李中元知道合同金额虚高是行规,所以并未对与实际相差过多的借款数字产生质疑。然而在还款到期时,李中元通知对方前来取款,对方先是以“有事”“忘带合同”等理由推脱办理还款程序,之后还要求李中元当场撕毁自己手中的借贷证据。

“我肯定是不答应的,所以和这些人发生了争执,幸好当时报了警,做了笔录和录音,证明我已经实际还款,否则还真解释不清楚。”李中元心有余悸。

他用“狡猾”一词来形容这些套路贷人员,在他看来,对方千方百计阻碍其还款,目的正是让借款产生逾期费用,一旦本金和利息滚动起来,加上罚息数额,不过多日就会超出自己的承受范围。巧合的是,李中元名下也有一套房产抵押至这家小贷公司处。

程琳也遭遇了类似情况,在该120万借款即将到期的2015年初,程琳曾考虑过自行卖房还款,但此时房屋已被抵押,只有债权人同意取消房屋抵押才可进入卖房程序,而对方推脱称找不到当事人,无法取消房屋抵押。

“抵押人就是那个蒋姓员工替我父亲找的,他怎么会找不到?后来我们向房产交易中心和公证处要到了对方联系方式,但是电话、短信均没有回应。”程琳回忆。

直到合同逾期的那一天,讨债人“姗姗来迟”,声称程父的借款逾期,需要另外支付7.2万元的逾期罚息,程琳这才明白,原来一切都是算计好的。

“从一开始扣押我家的房本,到后来平账做房产抵押,到现在拖延借款时间,都是他们算好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你尽可能多欠债,不让你私自卖房还债。”程琳恍然。

现实情况是,无论从借款、收取利息、催债、房屋拍卖处置各个环节,套路贷都已经形成自己的产业链。

易峰曾和套路贷人员有过接触。在律师执业的数年中,他曾帮助名下客户购买来自这些套路贷人员手中的房产。

据他透露,有一些个人投资者或者公司在市场批量征收该类房产,来源均是小贷公司。由于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一般为五折),所以有不少人在观望。

“一般都是由贷款方和借款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客户帮助借款人向小贷公司还清借款,借款人就将房子卖给这类投资者。但是这类房产有一个问题,通常里面还住着人,有时候会遇到一些子女为还债卖房、父母却还在屋子里住着的情况。”易峰透露。

通常为了防止这一情况,贷款人还会以“防止借款人无力偿还”为由,要求借款人签署一份房屋租赁协议。这一方面方便了催款的人上门“讨债”,不至于因寻衅滋事或者非法闯入他人房屋遭公安机关逮捕,另一方面能让嫌疑人可以“合法”地占据他人房产,有理由将此前的住户赶出房屋。

易峰也认为,上述套路贷实质上已经触犯法律,本质上是“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虽然从表面上看套路贷在法律程序上并没有问题,但在法律的认定上并非毫无瑕疵。“比如在还款的时候找不到人,借款和转款合同不一致,超高的罚息,甚至存在欺诈胁迫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法庭的考量。”

现阶段来看,这类套路贷的调查仍只能依靠公安侦查手段,并最终以敲诈和诈骗刑事立案处理。多位法律人士也表示,单纯从民事的角度,类似案例的解决路径并不多,只能从刑事犯罪的角度来做更多思考。

“民事审判重视白纸黑字的证据,而刑事案件可以讲主观故意,综合判断。套路贷是典型的每个部分看上去都合法,但合在一起就是犯罪的案子。”王寅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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